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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租房一族注意啦!

广州出台了租房新规

以后租房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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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10月30日下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都有哪些与你息息相关的条例?赶紧看看!



1租赁住房的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标准》结合我市近几年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首次明确了租赁住房的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特殊需要,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该条款,主要是通过人均居住面积的设置解决 “群租房”乱象,及其所引发的治安、消防、卫生等问题。

2明确住房租赁的安全居住标准

《标准》明确了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治安、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为承租人提供健康安全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舒适度,保障承租人的健康安全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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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个人改造住房租赁的标准

《标准》明确了单套住租赁住房的改造标准,其中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的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禁止“房中房”。

4明确了宿舍型住房租赁的标准

《标准》明确了单位宿舍、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的租赁住房的标准,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合理引导、鼓励宿舍型租赁住房的发展,禁止经营“胶囊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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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30日还印发《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下称《规则》)。《规则》规定,以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网上也能办!

以前方式

当事人双方——携带纸质资料(产权证、身份证、租赁合同)——街道办事处窗口——出具加盖公章的《网备证明》。申请和取件,一般在3日内完成,当事人至少需要往返2次。

新的备案模式: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或中介)登录“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113.108.174.206/gzlease/)——输入或上传资料(产权证号、身份证号、租赁合同)——网上生成《网备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与街道办事处的受理窗口备案,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无特殊需要,一般无需前往街道的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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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赶紧备案?

可能要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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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修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30条有规定,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处以50元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广州市住建委、中国广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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