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人,关于复利和罚息的那些事儿你迷糊不?
作者: 吴春玉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总行高级法律顾问
来源:尚格法律人(falvren888)
编辑按:所谓现金贷,指针对个人的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概念来自于美国的Payday Loan,由放贷人提供小额(多在万元以下,甚至几百元)、短期(最短可不超过7天)、无担保贷款。其用户大部分是没有信用卡或者是没有征信记录的群体。现金贷的利息一般都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但是许多不正规的平台却还收取了其他费用,导致实际利率远远不止24%或36%,关于复利和罚息,都了解清楚了吗?
关于复利和罚息的区别与联系及如何计算的问题常使人一头雾水。笔者在此试着把关于复利和罚息的那些事儿给大家讲清楚,免得大家再遇到与此相关的问题的时候再蒙圈。
一、何为复利?
复利,是以利息为基数计收的利息,具体来说是贷款人(金融机
构)针对借款人欠交的利息而计收的利息,简单说就是利息的利息,故称复利。其绝非贷款人针对借款人所欠本金加利息之和而计收的利息,针对借款人所欠本金加利息之和而计收利息,是“利滚利” 、“驴打滚”的算法,是违法的,是“周扒皮”和“巴依老爷”的行径,为当代文明社会及现行法律所不容,正经的金额机构绝对不会这样做(不正经的除外,你懂的)。
二、复利分几种,都怎么个算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2日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以下简称《利率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复利分为贷款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复利和贷款逾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复利。
贷款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复利,以借款人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
贷款逾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复利,自逾期之
日起,以借款人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
三、何为罚息?
罚息,是以借款人逾期仍未偿还或挪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
途使用)的借款本金为基数,由贷款人向借款人计收的惩罚性利息。其为针对借款本金计收的利息,而非针对利息计收的利息。简单说就是贷款人因为借款人违约,而向其计收的本金的带有惩罚性的利息。
四、罚息有几种,都怎么个算法?
根据《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2月10日发
布的《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的相关规定,罚息分为逾期贷款罚息和挪用贷款罚息。
逾期贷款罚息是贷款人因为借款人逾期仍未偿还借款,自逾期之日起向借款人计收的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正常贷款利率的1.3倍至1.5倍。为起到震慑借款人的作用,金融机构通常在借款合同中,均按上限将该种罚息利率约定为合同载明的正常贷款利率的1.5倍。
挪用贷款罚息是贷款人因为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
用贷款(比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明明是“流动资金贷款”,结果却被借款人挪用去搞固定资产投资、炒股、购买基金、高息转贷牟利等),自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向借款人计收的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正常贷款利率的1.5倍至2倍。为起到震慑借款人的作用,金融机构通常在借款合同中,均按上限将该种罚息利率约定为合同载明的正常贷款利率的2倍。
五、借款人既逾期又挪用贷款的,能重复计收罚息不?
借款人既逾期又挪用贷款的,贷款人不能向其重复计收罚息,即不能在计收逾期贷款罚息的同时又计收挪用贷款罚息。但是,贷款人可以根据《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按挪用贷款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因为挪用贷款罚息一般情况下是高于逾期贷款罚息的。这样的规定和做法类似于刑法中对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的定罪量刑原则和方法。
六、对于复利还能收罚息不?
贷款人对于复利不能再计收罚息。因为罚息是针对借款人逾期或挪用的借款本金计收的,而不是针对借款人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的,只不过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在一定情况下利息是按罚息利率计收而已。复利对于违约借款人而言,无论是按借款合同载明的正常贷款利率计算还是按罚息利率计算,都属于惩罚性措施,如果再对复利收取罚息,不仅没有合法依据,而且会因额外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对借款人显失公平,而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以上观点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作为支撑,详见《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与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佳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
亲,现在你对复利和罚息的那些事儿不迷糊了吧?
作者简介:吴春玉,现任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总行高级法律顾问兼北京农信合研究所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客座教授及多家金融培训机构特聘专家、讲师。目前专注于金融法务研究及金融法律实务、风险管理、不良资产清收等培训。个人微信号:597159700。欢迎添加,免费咨询,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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