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星打官司,分别获赔近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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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讯(通讯员周婷记者于英杰)因发现常熟一家医疗美容机构在微信公众号中擅自使用自己照片,在营销活动中用于商业宣传,林志玲、陈乔恩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分别将对方告上法庭。日前,常熟法院审结了这两起明星起诉商家侵犯肖像权案,经调解,这家医疗美容机构分别赔偿对方近4万元。





常熟一家医疗美容机构在其公众微信号中发布了《盘点明星否认整形的各种奇葩借口,笑爆了!》等宣传文章,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林志玲的照片作为配图,并暗示对方接受相关整形服务,借助明星高知名度招徕客户,推广服务的意图。林志玲工作团队发现后,及时采取证据的采集固定措施,并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另外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0多万元。





明星陈乔恩起诉同一家医疗美容机构的事由类似,也是因为这个商家在微信公众号中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





对此,这家医疗美容机构辩称,他们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中并不存在有损女星形象的言论,文章发布时间已是两年之前,其中一篇的点击量仅为个位数,影响极为有限。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无论是否存在暗示女星接受相关整形服务、影响其公众形象的言论,其擅自使用女星肖像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构成侵权。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原告在经济赔偿上做出让步,被告当庭赔礼道歉,分别赔偿对方近4万元。





■法官提醒





近些年来,微信公众号营销日益广泛,明星被侵犯肖像权现象屡见不鲜,相应法律风险问题也随之而来。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无法定事由,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有些商家为制造话题而逐利,恶意丑化、歪曲明星照片,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也有的商家因法律观念淡薄,随意从网上下载明星照片使用,虽不是恶意侵权,但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此,商家们应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使用来源合法的照片,如需借助明星做广告宣传,应当通过签订使用协议方式取得权利人同意,并按约履行,避免擅自使用明星肖像而遭受不必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