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小兵:VIE结构公司回归A股市场法律问题研究

一、VIE结构公司回归动因

(一)境外上市估值低

由于中国与国外存在文化差异,海外投资者对中概股缺乏了解,对VIE结构的企业相关业务模式、发展潜力及真实价值等缺乏理性判断,加之海外做空机构随意做空,夸大虚假宣传,导致企业股价大跌,甚至面临集体诉讼的法律风险。自从2011年支付宝调整VIE结构事件发生后,中概股给海外投资者留下的印象越来越差,其中的误解也越来越多,由此华尔街的分析师们对中概股普遍估值不高。中概股不仅面临着重大法律风险,还失去了海外市场融资的能力。

面对日益火爆的国内资本市场,VIE结构企业纷纷选择拆除VIE结构,返回国内上市。暴风科技于2015年3月24日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后该股连续出现了34个涨停板,股价由发行价的7.14元暴涨到278.15元,按连续涨停后的2015年5月14日的收盘价计划,其市盈率高达690倍,股票市值接近300亿元,是迅雷的8倍多。截至2016年1月15日,国内上市且市盈率在百倍甚至数百倍以上的公司数量较多,而在海外上市的阿里巴巴市盈率只有18倍,腾讯的市盈率只有38倍,百度的市盈率也在30倍左右,国内国外相差较大。

(二)国内政策法规呈现宽松趋势

    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通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对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同时也提供了外汇补登记的可能,很大程度上解决了VIE回归时在外汇管理方面的障碍。

    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放松了对外资控股或参股的产业限制。2015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境内上市。

在政策上为VIE结构的互联网公司回归国内市场打开了通道。2015年6月,国务院在召开的常务会议中提到要“推动包括VIE等在内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支持国有资本、外资开展创投业务”。这是国务院第一次给予VIE结构回归积极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为后续系列的VIE回归鼓励政策出台提前地释放了信号。

    2015年6月,工信部发布《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知》(以下称“196号文”),放开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一系列的法规政策逐步出台,由此可见国家监管部门对VIE结构公司回归A股持鼓励与支持的态度,在监管上也持放松的趋势,这使VIE企业回归国内得到了良好的法规环境和资本市场环境的支持。

(三)《外国投资法》草案的影响

    2015年1月,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外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将“协议控制”纳入到了外商投资管理,在确定法人的国籍时采取“实际控制人”标准。草案意见改变以往根据不同公司的性质适用不同商事法律的规则,所有类型的公司原则上一律适用《公司法》。在外商投资方面,也改变了以往根据外商投资的企业性质和投资方式适用不同的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则,统一口径适用《外国投资法》。

如果《外国投资法》中关于“协议控制”的规定正式实施,对于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产业领域的被控制VIE结构公司,按照“实际控制人标准”,外商投资通过VIE控制境内的企业,该安排将会被纳入外国投资管理,和外商直接投资一样需要适用外国投资法下的外国投资准入制度、安全审查制度及相关信息审批报告制度等,对于通过搭建VIE架构来规避监管的企业来说将要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而对于由境内投资人控制的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的投资,根据征求意见稿第45条规定,即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受到中国境内投资者的控制,即返程投资,不适用外国投资法,在申请认定为中国投资者境内投资时仍不能突破外资投资限制,而且准入部门对是否是中国投资者境内投资具有自主决定权。

(四)资本市场制度改革有利企业回归

注册制改革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未来注册制下降取消持续盈利的财务指标,降低中小企业上市门槛,大量地减少了上市排队审核的时间。对于TMT行业的VIE企业来说,在注册制下通过拆除架构回归A股市场将会更快捷、更高效,同时能够获得高估值高市盈率,极为有利。此外,注册改革将会探索互联网创新融资方式,融资渠道的拓宽是吸引VIE企业回归的又一因素。

创业板将设计VIE回归的绿色通道。上交所欲打造的战略新兴板被十三五规划删除后,创业板成了A股市场中唯一能够容纳特殊法律架构的板块。创业板开辟特殊通道允许达不到盈利要求的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将会增强创业板市场的开放性、包容性。为此,深交所正在研究对接VIE企业回归的相关机制。

新三板“分层机制”的推出和“转板机制”的研究将为VIE企业回归A股提供新路径。新三板通过分层机制将在三板挂牌的公司按照不同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其中创新层又有可能接纳TMT行业的VIE企业。目前,在新三板上出现了九城教育公司的控股股东具有VIE架构仍能成功挂牌的案例,相信未来越来越多的VIE公司到国内的资本市场。如果未来转板机制打通,将为VIE结构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二、拆除架构后回归的路径

对于已拆解VIE架构的海外中概股公司和未上市的企来说,目前回归A股主要有三种路径:一是IPO直接上市,二是先挂牌新三板未来再择机转板,三是借壳上市。三种途径各有优缺点,企业在拆除VIE结构回归A股的过程中应根据公司自身的条件以及市场的偏好来作出最优的选择。

(一)直接IPO模式

1.IPO方式的操作路径

IPO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的简称,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审核方面,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此种方式下,原VIE结构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境内运营实体通过股权调整方式成为境内上市主体以满足我国《证券法》对于上市主体资格的合规要求,其中以暴风科技拆除VIE架构IPO登陆创业板最为典型。

2.IPO方式的优劣

    IPO直接发行的优点在于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比其他回归方式更简单,股权结构清晰、独立上市。缺点在于发行审核具有排队企业较多,审核时间长,审核标准严格且申办程序较为严格、复杂。此外,在公司治理方面,我国在监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章程、表决方式等方面的法规与境外存在差异,可能面临双重监管。

3.IPO方式的适用

第一,在适用范围方面,绝大多数产业下的企业都适合通过直接发行的方式上市融资,但在合规要求上非常严格,不仅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还要求历史沿革没有违法,股权清晰等。第二,在审核时间方面,一般需要1-2年的时间,较为复杂的项目则需要更多时间。如果遇到证监会暂停审核发行,将会持续更长时间。第三,在风险方面,主要有审核风险及发行之后股票价格迅速下跌的风险,尤其遇上长期的熊市及经济下行时期。由于近期股市震荡剧烈而且监管层为了维持中国资本市场经济稳定,不定时地选择暂停IPO,因此这种方式并不适合急需IPO上市融资的企业,更适合成立运作时间较长、历史沿革明晰、具有雄厚资金实力、且并不急于在较短时间内回归A股的大型公司或未上市企业。

(二)借壳上市模式

1.借壳上市的操作路径

    VIE企业回归A股市场运用最多的就是借壳上市的方式。拟上市的公司往往通过收购或者资产置换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再通过增发股票的方式获得融资。借壳上市要重点关注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管理层是否足够优质,企业财务状况盈利状况是否良好,此外,还要关注收购价格以及资产置换支付的对价是否合理,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在企业文化以及人才配置上是否契合。不同于暴风科技选择直接发行上市,分众传媒选择的是借壳上市模式。2013年5月分众传媒就已经完成私有化,借壳上市久经波折,最终借壳七喜控股的重组方案获得证监会的有条件通过。

2.借壳上市的优劣

在审核方面,通过借壳上市的方式回归A股的企业由证监会的重组委员会审核。借壳上市较IPO模式在审核时间上更短,审核程序更简单,但在审核标准上已经开始与IPO逐渐趋同。劣势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好转以及对信息披露要求更加严格,ST公司逐渐减少,目前A股的壳资源愈来愈珍贵,价格涨幅较大。

能否成功借壳上市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风险:第一,目标公司持续经营的合法性风险。目标公司收购时的持续经营并不代表收购后能继续无风险的经营下去,目标公司在历史沿革以及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上可能存在违法事项,这些违法事项可能会导致目标公司遭受重大处罚,甚至无法持续经营。第二,外资并购的行业准入风险。我国对外商投资行业具有严格的规定,部分禁止外商投资进入的行业可能会被证监会否决,因此并购重组前必须做好外资并购的行业审查。第三,导致收购合同的法律瑕疵风险。例如收购标的是否合法持有,是否履行了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签订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都会导致合同效力瑕疵。第四,因目标公司税务上不合规而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目标公司在收购前可能存在逃税漏税的现象,因为税务部门不开具交易发票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此外,股权转让如何申报缴税以及目标公司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义务等都会成为潜在的税务风险。

3.借壳上市的适用

大部分因国家政策影响以及无法满足上市条件的IPO受阻企业更倾向于借壳上市。总体来说,借壳上市较适合具备一定资金实力,期望在较短时间内回归A股的企业,尤其在现阶段IPO经常被暂停发行的时期,借壳上市是VIE公司回归A股的好选择。

(三)挂牌新三板待转板模式

1.挂牌新三板的操作路径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规定,满足一定的存续时间、主营业务突出明确、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股权清晰、内部治理完善、合法合规经营等,拟挂牌公司即可以申请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申请挂牌公司根据股转系统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股转系统根据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挂牌要求的出具同意挂牌的函。

2.挂牌新三板的优劣

不同于IPO直接上市,新三板挂牌有点在于门槛较低、挂牌所需流程和时间也更短,企业没有利润限制门槛,申报流程短,融资方式灵活。新三板挂牌后甚至挂牌同时就可以进行定增,企业可以较迅速解决融资问题,并且也可以得到较好的估值溢价。缺点在于新三板目前流动性较差,暂时只有“做市商”和“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不利于保障VIE企业持续的融资需求。

3.挂牌新三板的适用

若注册制改革正式实行,中国证券资本市场体系得到完善,新三板流动性及分层转板机制、竞价交易的问题得到解决,越来越多无法满足IPO法律和财务指标的中小企业会不断地选择回国参加新三板的挂牌,然后等待转板的机会或者通过向上市公司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间接回归A股的方式。因此,这种方式比较适合成立运作时间较短、盈利能力欠佳的中小型企业。其中数码大方、中搜网络等均拆除VIE架构后挂牌新三板。

三、拆除VIE架构的流程

(一)回购境外投资人股权

根据证监会举行的相关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形成的《保代培训总结》,为了恢复上市主体真正的股权结构,VIE结构下的境外公司所拥有的控制权需要转回境内公司,这就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回购境外公司股权。一般境内业务主体会先引入战略投资者补充不足的收购资金,然后境内业务实体收购WFOE的股权。境外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取得这笔股权转让款后继续收购境外投资人股东的股票,通过支付给境外投资人股价实现境外投资人的股权退出。此举作用是既实现了境外投资人的退出,还可将WFOE转换成了内资法人,为境内业务重组提高了效率。在回购境外投资人股权的过程中,如果发生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则会影响回国后上市的股权清晰这一条件,构成实质障碍。因此,为了避免此种状况发生,境外投资人在退出时要签订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并作出声明同意拆除VIE结构重组境内业务。

(二)终止VIE协议

终止协议,从《合同法》角度看,意味着各方之间不承担基于控制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和责任,各方自动放弃任何对另一方在控制协议项下的追诉权、求偿权。同时,各方确认,除上述控制协议之外,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对业务运营实体产生或可能产生控制关系的协议。此外,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并且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的,还要办理解除股权质押工商变更手续。终止协议能更好地避免在协议控制期间存在的遗留的相关法律风险。

(三)重组境内业务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审核要求。发行人业务要独立于其关联方,同时要避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同业竞争,目的是为了防范关联交易下的利益输送。VIE结构公司在境内一般由创始股东同时持有数家实际经营业务实体公司,这些业务实体公司的业务往往具有关联性和同业性。为了消除发行审核阻碍,要对境内业务公司进行重组。具体的方法可以在选定了未来的上市主体后,通过剥离落后的业务或注入优质业务补强之外,还可以收购其他的业务公司,形成母子公司的关系,继续保持法人人格独立地发展。

(四)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境外的拟上市主体基本都设计或实行了员工持股计划(ESOP),在VIE结构被解除后,境外主体一般暂停境外上市,因此股权激励计划无法继续实行,所以在解除VIE的过程中要终止员工持股计划并且与相关计划持股的员工签订期权终止协议。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对损失方的赔偿有范围限制,通常仅指实际发生的损失,例如对方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等,但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合同解除后,境外主体要采取妥善安排后续事宜,可支付补偿金或者在境内上市主体重新与员工签署股权激励协议,安排员工持股。

在回归后重新设计员工持股时要注意激励对象的数量。股权激励计划一般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建立。首先,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人数限制在2-50人,其中必须有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则就意味着在设立股权激励计划时,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能超过49个人。一旦超过,可能需要再设立多个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持股内资公司。其次,如果员工激励对象作为股东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人数超过200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规定,发行人需要证监会同意才能上市。因此,为避免人数过多产生的不合规以及审核法律风险,应该提前制定好相关计划和安排。

(五)注销境外主体

拆除VIE架构回归A股上市,拟上市主体需要符合主板或创业板《IPO办法》中规定的股权清晰的要求。在拆除VIE架构的第一步即回购境外投资人股权的过程中,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或者上市主体回购境外投资人的股权后,境外公司成为了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因此要及时注销掉,防止历史遗留问题和法律纠纷的出现。由于开曼、维尔京群岛公司法律监管较为宽松,信息披露不够公开,一旦发生法律问题,监管查处难度较大,注销境外主体有助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股权结构混乱甚至不合规的问题。同时,还要根据外管局颁布的外汇登记相关办法,办理境内自然人在海外设立SPV公司的外汇注销登记手续。

四、拆除VIE架构的关注要点

(一)引入PE/VC方面

鉴于人民币私募股权PE/VC的自身特点,其可以在国内募集资金、在国内投资以及在国内实现退出,而美元基金主要以“国外投资、国外退出”的模式进行运作。当时的人民币基金在法律层面缺乏完善的创投法律支撑,在外汇管制方面外汇兑换不通畅,在市场政策方面受到国内证券市场容量的影响,境内企业大都选择在境外资本市场运作更有经验的境外基金通过红筹模式实现境外融资。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发展日益完善,创投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的陆续出台或修订,为人民币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支持。此外,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也逐渐增多,不仅可以通过IPO的方式退出,还可以通过重组并购、新三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等方式退出。此外,最近A股证券市场的逐渐开放和高市盈率、注册制的改革以及新三板的火爆引发了私募股权投资热。与此同时,VIE结构的不确定性以及商务部10号文的出台均不利于境外投资基金。

人民币PE/VC接盘的交易架构有三种类型。第一,股权收购模式,即创投机构联合创始股东向运营实体增资或收购其股权,境内运营实体再收购境内的WFOE股权,将WFOE转换为内资。境外投资人取得转让对价(一般以分红的形式支付给开曼或维尔京的SPV)后实现退出。第二,购买资产模式,即创投机构联合创始股东向运营实体增资或收购其股权,境内运营实体再购买境内的WFOE核心的固定资产业务或专有技术,境外投资人实现退出。第三,平行模式,即创投机构联合创始股东低价收购运营实体或增资,剩余资金联合创始股东收购WFOE股权。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而选择不同的模式。至于引入PE/VC,则需要关注以下法律问题:

第一,需要关注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大量的资金需求可能导致创投机构铤而走险,在募集资金时可能存在合规风险,比如募集的方式和人数数量以及披露信息违规,甚至有创投机构从事洗钱或侵害国有资产、侵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对此,中介机构、发行人与创投机构应该履行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提高法律合规标准,对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二,需要注意引入PE/VC接盘实现境外投资人的退出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上市发行条件之一是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监高未发生重大变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现实中,创投机构的进入往往会诱发公司内部治理冲突。这是因为创投机构相对民营企业股东掌握更专业的资本市场运作知识,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三会制度、财税安排和经营决策方面提供了较多帮助。这可能会引起原始股东的不满。因此,引入PE/VC要慎重选择符合公司定位和发展的投资人,避免发生上述重大变动,以免造成发行实际障碍。对于可能发生变动的,可以通过业务重组和调整股权结构的方式解决。

第三,需要清理与国内法律和上市政策相违背的特殊权利安排。引入PE/VC,能较好地解决回购境外投资者股权资金不足的问题,但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及上市审核制度,引入类似股权投资的时候,双方所约定的受到境外法律和上市审核机构认可的特殊事项不一定在中国能被认可,比如对赌协议、一票否决权、优先认购权等等。其中对赌协议在美国、香港是被承认的,但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海富案”中,最高院最终基于《公司法》否定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法律效力。因此,基于股权清晰和稳定经营等考虑,对于类似的特殊权利安排应该及时清理。

(二)股东利益诉讼方面

自从2011年支付宝事件爆发后,VIE架构企业的参与主体逐渐认识到一旦被撕毁VIE协议可能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VIE架构本身的性质决定了股东之间的不稳定性,因此需要签订大量的控制协议以达到控制的目的。一般情况下,股东之间爆发利益冲突主要是因为涉及与股权和利益分配有关的问题,比如企业的经营业绩没有达到投资者的要求、投资者要求执行对赌协议、利益分配争议、拆除架构时境外投资者认为侵害其利益而不同意退出、股东之间不履行或违反控制协议的约定、投资者发现企业财务造假等等,这些冲突都会引起股东之间提起诉讼。

对于在开曼、BVI、百慕大等特殊地区注册的作为上市主体的特殊目的公司,通常其股东都是中外合资的性质,中资与境外投资者股东签订了一系列的合作协议和重大投资合同等。在拆除VIE回国期间,容易产生诸多的股东之间股权利益的纠纷,可能会引起在境外的诉讼或仲裁。例如,一方面境内业务经营实体的股东可能与WFOE公司产生控制协议的分歧,例如马云擅自撕毁VIE协议将支付宝股权转移到自己的公司名下。另一方面,境内经营实体终止VIE协议回购WFOE的股权时,容易引起双方关于控制协议的争议。此外,境外投资者与境内创始股东之间也可能会发生法律纠纷,境外投资人可能会在香港进行国际仲裁或诉讼,从而导致一定的法律风险。

股东之间因为利益冲突诉讼具有以下弊端:第一,诉讼成本高,财产标的价值大。当发生诉讼时,股东之间要远赴美国或维京群岛参加诉讼与仲裁,而且一旦败诉,将承担高额的支付对价,这会使得公司承担巨大的财务压力。第二,为日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的爆发埋下伏笔。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导致公司内部产生分歧,高管人员各自为政,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无法得到落实,将会影响企业的日后发展。第三,重大诉讼将影响VIE企业回国上市。重大诉讼的爆发会将公司商业隐私曝光在公众的监督之下,企业可能会面临被举报公开违法信息。其次,根据上市首发办法相关规定,存在股权不清晰的或者控制股东有重大股权纠纷的证监会将极有可能作出不符合上市主体要求的否决决定。因此,企业首先要做好事先调查。企业在外部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对企业的尽职调查,通过尽职调查确认清楚企业的股权状况,评估产生股权纠纷的可能性,并对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通过设计灵活的制度安排和平解决。在企业内部,应该多兼顾不同股东的利益呼声,在决议时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禁止滥用股东权利为他人输送利益。其次,要积极和证监会沟通。并不是产生诉讼就会遭到否决,但是一旦发生重大的股权纠纷以及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诉讼,应该及时与中介机构一起通过发表专业意见的方式解释清楚并不会造成股权不清晰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最后,要聘请优秀的有经验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团队。优秀的律师可以给企业提供更多完美的解决方案,能帮助企业降低遭受的巨大法律风险。

(三)退市私有化方面

退市具有两种类型,分别为主动退市和被动退市。主动退市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因为经营期限届满或者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退市决议,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法人资格。此外,还有部分上市公司为了满足更大的融资需求,拥有更高的估值和公司发展前景,选择主动从一个交易所退市转移到另外一个交易系统申请上市。在美国,主动退市分为私有化(going private)、暂停信息披露(going dark)以及转板。被动退市则是指上市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具有重大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吊销经营许、被证监会强制命令退出股票交易市场等。

    VIE企业选择主动退市,首先面临的最主要的两个问题是回购邀约的定价以及法律诉讼风险。第一,根据美国SEC规定,私有化邀约的股东回购流通股只能用现金的方式,而股东回购一般采取在特定时段股价均价溢价支付的方式回购,因此私有化股东将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第二,除了定价问题外,VIE企业还可能会因为财务造假,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漏洞以及欺骗投资者的其他行为存在而遭受到海外投资者的集体诉讼。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制度,其产生于美国实行注册制的背景之下。美股实施注册制必然会对信息披露以及保护投资者更加重视。因此,如果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投资者往往会通过集体诉讼制度进行索赔。在该制度下,任何受到财务造假影响的投资者均可成为原告,法院作出的判决对所有的股东均产生效力。VIE企业私有化过程中虽然大部分是因为被国内的高市盈率以及企业价值的增值空间所吸引而主动退市,但仍不缺少部分企业留有“病根”,确实存在部分隐瞒欺骗和造假的行为。这些企业往往容易受到集团诉讼的法律风险。除此之外,即使解决了集体诉讼的问题,回国上市也会遭受到证监会的严格审核,增加无法上市的可能性。

针对中概股VIE企业私有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第一,企业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于披露的信息要力求准确、完整、规范及透明。在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国证券法的核心,不管是早期的1933年证券法还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萨班斯法案,都是以信息披露作为核心。从长远看,我国即将落实注册制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在信息披露和保护投资者的制度上也趋向美国的监管方式。VIE企业想要避开法律风险顺利地私有化并且回归A股,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等规范和完善必不可少。第二,企业应积极应对证券集体诉讼,积极努力地化解集体诉讼的风险。当企业遭受集体诉讼的时候,一方面要熟悉集体诉讼制度和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要和法律顾问、监管部门以及投资者维持好关系,聘请既精通海外投资和证券法律制度也对中国VIE企业熟悉并有过相关经验的律师团队,积极举证,积极参加诉讼相关事宜,不能消极应对,力求和解,争取把损失和风险降到最低。————————————————————————————————————————

新京报:《归去来兮中概股,多家中概股计划回归A股》,http://tech.ifeng.com/a/20150518/41083803_0.shtml,访问日期2015年10月20日。

实际控制人标准指的是法人国籍根据控制人的国籍定,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参见冯彦达:《外国投资法草案对VIE架构的限制与管控》,《江苏商论》,2015年第6期,第258-259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国际收支与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中对“返程投资”作了定义——“返程投资指一个经济体内某实体的资金在投资于另一经济体的某个居民实体后,又投资于第一个经济体内的另一实体。第二个经济体内的实体本身通常只有有限的业务(返程投资可能有两个或其他中间经济体)。”引转自国际货币若金组织:《国际收支与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2008年12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官网http://www. imf. org,2015年9月10日访问。

 TMT,是指电信、媒体和科技(Telecommunication,Media,Technology)三个行业的英文缩写。

2015年8月,由于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朱德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导致重组进程暂停,分众传媒决定行使其终止权,双方将终止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此后,分众传媒成功借壳七喜控股,成为VIE架构的中概股回归第一股。

证监会尚未针对VIE回归专项立法,一般根据审核要求和实务惯例对保荐代表人进行培训,形成相关保代培训总结,为过会项目提供指导和帮助。证监会要求拆除红筹架构可以保留部分股权在境外以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但是控制权必须返回境内。参见证监会:《保代培训总结》,2012年第3期

为了让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凝聚企业与员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往往为员工设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该计划的参与人员可以是任意员工,实施的时候无限制,股票来源主要是公司回购或者非公开发行。针对非公开发行的要证监会审核通过,不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不需经过行政许可。通常不设置业绩考核,由上市公司自行管理或者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对于二级市场购入以及定向增发的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限售期方面,一般不少于12个月,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的,不得低于36个月。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计划存在联系和区别。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境内上市企业,往往更注重投机和短期的目标实现,而美元基金则更重视长期价值投资。由于上市地上市政策不同,外汇管制制度不同,人民币一般只在国内募集资金、在国内投资和退出。参见顾誉志:《境外中资控股公司回归A股市场法律问题研究》,复旦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2年。

邹菁、周蒙俊:《VIE回归:人民币私募基金应关的注法律问题深度解析》,《信托周刊》,2015年6月28日

 2011年,美国法院认可了中国第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互联网企业——中华网投资集团与美国对冲基金EC的对赌协议。参见西维:《导致中华网母公司申请破产保护的“对赌协议”》,i美股网,http://news.imeigu.com/a/1318053450599.html,2015年11月23日访问。

在海富案中,海富公司(股东)和世恒公司(被投资公司)约定了以净利润的经营业绩为指标的对赌协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使得海富公司作为投资人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但此收益并未遵守《公司法》要求的“禁止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也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关于“利润分配按照合营方注册资本比例分配的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私有化一般指上市公司私有化。私有化是主动退市,通常由大股东发起,以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方式收购小股东的股票,使其成为私人公司。美国SEC对私有化的定义规定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3e-3

( Rule 13e-3 Going private transactions by certain issuersor their affiliates)所定义和规制。美国部分学者定义私有化"Going privateis the process by which a public company—a company with a class of equity securitiesregistered with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ceases to be a publiccompany. SEC rules permit a company to de-register its securities and thereby “goprivate” when it has fewer than 300 stockholders ofrecord."See Michael J. Levitin,Steven S. Snider, Kimble C. Cannon,"GoingPrivate ",SEC website, http://www.sec.gov/answers/gopriv.htm.

美国证券法规对私有化的规定比较简单,一是由1位控股股东发起;二是收购流通股需全部以现金进行。参见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3e-3 ( Rule 13e-3 Going privatetransactions by certain issuers or their affiliates)所定义和规制;参见颜炳杰:《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相关法律问题》,《北大法律评论》,2008年第9卷第1辑,第203-229页。

参见前脚注24,《美国集体诉讼制度研究》。

 

投行小兵:VIE结构公司回归A股市场法律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