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

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

各县(市)区科技局、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整体实力,打造面向产业和具有学科特色的研发平台,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完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附件1)相关要求,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开展评估工作,请各县(市)区科技局、园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做好评估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13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

        二、评估要求

  (一)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

  1.于10月20日前登录“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kjjh.lninfo.gov.cn/)在“工程中心实验室管理”中填报自评表,上传《运行发展情况报告》(附件2),将2014、2015、2016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填写完整,上报到主管单位;

  2.下载《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信息表》(附件3),填写完整后发至kjgh2832420@163.com邮箱;

  3.指派专人负责实验室、工程中心运营管理,加入“营科省实验室工程中心”QQ群(291875761)。

  (二)各县(市)区科技局、园区科技管理部门

  对所属辖区内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开展排查,对未按时完成评估工作的单位说明原因,填报《未参加2017年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单位原因表》(附件4),领导签字盖章后于10月23日前报送市科技局。

  三、评估方法

  省科技厅将结合自评情况,组织专家现场对部分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评估考察,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按照《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规定对相应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处置。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科  室:科技计划与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赵  悦   

  电  话:283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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