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有借据,也不代表钱一定借出了

即使有借据,也不代表钱一定借出了

借据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收到借款时才出具借据,借据内会有“收到”、“已借到”等表述,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据实际兼有收条的作用,能够证明出借人已经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的事实,所以通常情况下,仅凭借据就能表明钱款已经交付。但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仅凭借据可能不代表款项已经借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对于小额借款

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据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2、对于大额借款

对于大额借款,涉及数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金额,除了借据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若出借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出借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由出借人对该笔款顶交付充分举证。如果除借据外无法举出其他证据,出借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能认定借款交付的事实。

3、其他情况

如果双方在借据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在出具借据之日以后)和交付方式,借据持有人(出借人)必须对在约定时间以约定方式交付款项进行举证。若不能,则不能认定借款交付的事实。

所以,根据有关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因而,不管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且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即使有借据,也不代表钱一定借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