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害人害己——昭平第一起销售假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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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 害人害己——昭平县辖区内第一起销售假药案件





贺州新闻网讯 药品本为救命之用,但假药的流入却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生产、销售假药之人也将面临刑罚的处罚,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仍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虎蛇龟根治风湿胶囊”、“虎骨特效风湿灵”、“李保法舒筋壮骨关节胶囊”等假药,转卖给居住在昭平县马江镇的杨某(另案处理),销售假药金额为16272元。





杨某又将从被告人崔某某手中购买的药品放在其淘宝店铺“有缘之五湖四海”、“温馨之家有价小店”上销售,无锡市的患者购入后怀疑为假药并报案,后经江苏省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崔某某销售给杨某的“虎蛇龟根治风湿胶囊”、“虎骨特效风湿灵”、“李保法舒筋壮骨关节胶囊”均属于假药。被告人崔某某于2017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成立。





归案后,被告人崔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生效判决,判处被告人崔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保证药品安全,保证每个患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制药商、代理商、药监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发力,对于制造、销售假药的行为要做到有效预防和严肃打击,震慑犯罪。(本网通讯员 李栋)





附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