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家PVC企业因价格垄断被罚4.57亿,为其他行业敲响警钟

18家PVC企业因价格垄断被罚4.57亿,为其他行业敲响警钟

9月27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称18家聚氯乙烯树脂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被依法查处。

消息中称,今年初,发改委收到举报,反映部分聚氯乙烯树脂(PVC)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联合推高PVC销售价格,加重了以其为原材料的下游企业成本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接到举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随即开展了反垄断调查。调查发现,18家涉案企业在2016年销售PVC产品的过程中通过微信群多次达成了统一涨价的垄断协议,导致PVC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反垄断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日依法对18家涉案企业处以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2%的罚款,共计4.57亿元。

18家企业PVC产量占全国产量四分之三

PVC是一种重要的通用塑料原料,广泛应用在建筑建材、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等领域是,与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据统计,涉案企业去年累计生产PVC达1200万吨,约占全国总产量四分之三,其经营行为对PVC行业具有重要影响。

发改委称,在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涉案企业以“西北氯碱联合体”的名义先后召开6次会议,交流市场行情、讨论产量销量,并通过微信群达成了13次价格垄断协议,共同联手推高了PVC售价。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处长徐新宇介绍,“该联合体开了六次会,在会上商量行业数量、价格、市场信息,然后又组建了微信群,还是湖北宜化、中盐吉兰泰牵头,下面企业跟风推价格。有时候推50,有时候推100。在里面发一个最近要涨多少多少,大家有没有意见,其他人有的点赞,有的说支持,有的说马上执行。我们抓到的有13次,通过这种形式达成一致。又在我们调到的一些合同里发现,前后时间都是对得上的,在实施这些协议。”

西北氯碱联合体的由来

业内人士介绍,“西北氯碱联合体”由行业内多家公司于2015年初自发组织形成,鉴于氯碱企业大多数分布在西北地区,早期参会企业集中在内蒙、宁夏、新疆、陕西等西北地区,会议也由此得名。后来,山西、山东、河南等地的部分PVC企业也参与进来,行业影响甚广。该会议由业内企业轮流组织,原定每月一次,后来不定期召开,也会通过微信群进行联络交流。

早期主要议程是成员企业就自身产销及经营等情况做报告,并探讨当前市场现状及短期行情走势。为应对行业低迷,参会企业在多次会议中达成一致,对PVC实行保价、提价等相关措施

在2016年大涨之前,PVC正经历着五年的熊市,有人认为,全行业亏损之下,“西北氯碱联合体”的成立是为了抱团自救。而2016年,PVC价格涨幅超过50%。PVC价格在2016年年初开始走出低谷、触底反弹, 9月甚至呈现一涨再涨近乎疯狂的行情,不到一年时间便已收复前5年的跌幅,11月中旬更是创下了6年来新高点,12月市场又大幅下跌。

PVC的生产方法有电石法及乙烯法,电石法主要生产原料是电石、焦炭和原盐;乙烯法主要原料是石油。我国电石法约占我国pvc产能70%以上。PVC价格上涨受多方面因素影响:2016年PVC原料电石和焦炭价格的上涨,运输成本的上涨,加之下游房地产行业需求好转,环保不达标的中小企业关停等。而厂家的联合提价也的确是在推高售价。

发改委在调查结果中称,本案中,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下游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均造成了损害。一是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违法行为严重排除、限制了PVC市场的竞争秩序,也不利于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二是加重了下游企业成本负担。违法行为推高了PVC售价,加重了以其为原材料的相关企业成本负担。三是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PVC售价快速上涨,导致下游家具建材、家用电器、建筑型材等产品的价格上涨,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厂家被罚了多少?

宜宾天原集团被罚1601.80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的29.05%。

金路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金路树脂因价格垄断被罚1021.4万元,占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7.59%。

亿利洁能旗下亿利化学被处以2060.98万元罚款。英力特被处以791.55万元罚款。

鄂尔多斯下属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被罚1937.55万元。鄂尔多斯公告称,考虑到公司持有氯碱分公司60%股权,1937.55万元的处罚对公司的影响金额1162.5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4.3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显示,其全资孙公司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因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被罚2947.8万元。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此次受罚企业中,新疆中泰和湖北宜化集团金额较高,分别为7000万元和5000万元左右。

对国家发改委的处罚,也有企业表示“不服”。英力特此前在公告中便表示,公司因涉嫌垄断被国家发改委处以791.55万元罚款,但公司拟提出陈述申辩。9月27日,英力特方面称,目前申辩已提交,正等待结果。

为其他行业敲响警钟

小编翻了下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关于垄断协议,可查看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2016年以前大宗产品各行业普遍不景气,抱团自救,保价时有耳闻。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能证明,达成协议是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量严重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的,并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该协议不被认为是垄断协议。

但今时不同往日,多行业今年利润大幅提升。据国家统计局数据,1-8月份,在41个工业大类行业中,39个行业利润总额同比增加,更有行业的利润同比增长9.6倍。此次,18家PVC经营企业被罚4.57亿,也为其他行业敲响警钟,不要触碰垄断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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