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徐忠:金融监管政策不尊重市场规律 导致效果南辕北辙( 三 )

一是目标清晰明确,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矛盾。

我国近年来暴露的一些金融乱象和微观局部金融风险,身兼发展与监管两职的监管部门目标冲突是重要原因。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评估指出,中国金融乱象与监管和发展不分有很大关系。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分离发展和监管职能”的重要背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霍姆斯特姆(Holmstrom)及合作者米格罗姆(Milgrom)在对多任务委托代理的分析中指出,面临多个任务目标时,代理人有动力将所有的努力都投入业绩容易被观察的任务上,而减少或放弃在其他任务上的努力。在金融监管领域,监管与发展的二元目标的激励下,监管者会自然地倾向于成绩更容易观测的发展目标,而相对忽视质量不易观测的监管目标。

监管规制与监管执行分开是缓解多目标冲突的重要安排。迪瓦特旁(Dewatripont)和梯若尔(Tirole)等人的研究,将不完全契约理论引入金融监管,指出由于监管者容易受其他目标、政治压力、利益集团的影响,存在监管俘获,偏离金融监管的目标,因此其自由裁量权应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即坚守监管目标的能力相匹配:对独立性较强、有能力坚守监管目标的监管者,可以被赋予更多的相机监管的权力;而对于独立性较弱,易受其他目标、政治压力、利益集团等影响的监管者,则应当降低监管者相机决策权,监管规则外生。这也是《巴塞尔协议》等国际监管规则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