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为情人买房,并登记在情人名下,妻子用这一招挽回损失!( 四 )

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该民事判决,驳回田某于2012年5月提起的诉讼请求。

刘某对此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法院判决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是田某在与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田某对于该房屋的处置未征得于某的同意,影响了于某对该房屋的民事权益。于某请求撤销民事判决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

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撤销原判决中对该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不对原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一审法院在该案中一并驳回田某2012年5月的诉请,有所不妥,应予以纠正。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撤销原民事判决的判决,撤销原审法院驳回田某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