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为情人买房,并登记在情人名下,妻子用这一招挽回损失!( 三 )

2012年5月,田某将情人刘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60%的所有权。在这次的诉讼中,田某和刘某不仅隐瞒了双方关系及妻子于某的存在,还隐瞒了于某已在大连中院起诉的事实。于是,一审法院于2012年8月作出判决,确认田某在该房屋上拥有60%的所有权份额。

2013年7月,大连中院也作出了判决,确认田某赠与刘某房屋的行为无效。刘某不服这一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间,刘某拿出了一审法院的一审判决,正因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中认定该房屋产权属田某与刘某共同所有,田某占60%,刘某占40%,根据这一判决,

10月辽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大连中院判决并驳回于某的起诉。

在辽宁高院审理期间,于某才得知丈夫在上海打了这么一场官司。于某遂以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