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血案,折射出“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荒谬( 五 )

“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荒谬之处在于,完全不承认公序良俗对社会的重要作用。现代社会固然要讲法制,但法制仅仅是社会运行的底线,光靠法制并不能够维持社会的良好运行——在任何国家和社会制度之下,立法工作都有空间上的局限性和时间上的滞后性。

空间上的局限性,是指法律不可能覆盖现实社会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一方面,假如成文法是万能的,那么判例压根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并非所有具体问题都能靠司法权力直接解决。法律覆盖不到的地方,需要人们通过良知来判断是非,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在这些场合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时间上的滞后性,是指立法往往落后于社会问题的产生。能够“防范于未然”的高质量立法,现实中其实比较少见。更为普遍的现象是,某个问题造成的巨大危害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立法者才不得不出来亡羊补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是2018年4月才通过的。如果抛开公序良俗、片面地谈“法无禁止皆可为”,那么还没等到完成立法,某些法人和个人就已经在“法无禁止”的幌子下造成了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之前,互联网上就曾出现污蔑雷锋、嘲讽邱少云、甚至谩骂开国领袖的卑鄙行径,影响极为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