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丨严格监管长租市场中的金融创新( 五 )

但是,

在实际运作中,中介机构使金融支持变了形。

某些中介公司旗下的长租公司并未有自持自建的物业,而是利用第三方个人住房进行出租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金融机构、中介、业主与租户四方关系。在这个关系网中,租户与金融机构存在直接的信贷关系,但金融机构却将信贷资金付给中介,然后由中介付给业主。

显然,长租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已经不是房屋中介,而是资本中介,它们利用业主的房屋以及租户的消费贷款进行资本套利。

在这个模式中,资产是业主的,借钱的是租户,但是管理并支配钱的是长租公司,这部分资金根本没有任何第三方托管,也就是说,一旦公司大肆扩张而出现运营问题,长租公司无法付给业主约定的房租,业主会要求收回住房,租户则必须继续按合同给金融机构还款。

这种金融创新严重违规并存在巨大的监管漏洞。规范的模式应该是:长租公司要么自己直接融资去对接业主,然后转租给租户,从中获利;要么,长租公司只提供管理和中介服务,为业主管理住房,并撮合租户与金融机构产生信贷关系,金融机构将一年租金直接付给业主,租户每月按时给金融机构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