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合资企业的相关规定从未偏离世贸组织框架( 四 )

“所谓技术转让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因为这是外资企业正常的商业行为。”高凌云说,中国法律允许外资以技术出资设立合资企业,而中国企业也乐于引进新技术并愿意为此支付合理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技术转让方由此可以获得不菲的技术转让收益,来抵补之前的研发投入和进行新的研发投入。

“合资企业给各方都带来明显的好处。”李永说,一些美国企业通过合资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实现了巨大收益,比如说美国一个知名汽车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合资企业,现在在中国生产的汽车多于它在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生产的汽车,包括在美国本土生产的汽车。这个合资企业获取的利润超过它在美国本土的利润,超过这个企业在全世界任何其他国家的利润。“这就是合资企业带来的好处,给中美双方都带来好处,怎么能把这样的事说成是强制技术转让呢?”

高凌云认为,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符合经济理论的判断:外资企业在进入一个新的、陌生的市场之时,一般是主动选择合资或合作的方式,而不会选择独资的方式,因为进入企业熟悉东道国市场环境的成本,会高于与东道国企业合资合作带来的文化冲突等方面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