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合资企业的相关规定从未偏离世贸组织框架( 三 )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照世贸协定相关规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努力。”商务部研究院美洲与大洋洲研究所副所长周密说,早在2008年6月,中国就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重新组建知识产权保护政府机构和跨部门联合机制,构建起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商标、商业秘密、专利、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上对接国际做法,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或专门审判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

“世贸组织制定知识产权规则的初心是促进技术的传播,而不是阻止技术转让,因此,世贸组织规则不应被滥用,更不应成为美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邢厚媛说。

合资合作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外商投资从合资企业中获得丰厚利润

邢厚媛认为,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吸收外资中非常普遍的引资方式。在中外合作企业中,外方投资的通常是外汇资本、先进技术,中方出资的则通常是厂房、土地和熟练而廉价的劳动力。合资的中外双方都经过认真谨慎的商业谈判才达成协议,符合契约精神。

“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技术转让,完全依据契约,一个愿意转让,另外一个愿意接受转让,支付适当的经济对价,这是自愿行为,政府不应该进行干预。”邢厚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