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局约谈大信及注册会计师( 五 )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 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万方全、周仲东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18年8月6日14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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