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局约谈大信及注册会计师( 三 )

你们在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时,未对公司违反行业财务制度规定,采用大量现金、本票等非常规结算方式结算信贷业务的情形保持合理怀疑,未对现金结算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保持执业谨慎的态度,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发出函证环节,未针对发函对象大部分为个人的情况设计并实施有效程序对发函保持有效的控制,亦未关注发函清单中被询证者地址与你们在控制测试底稿中获取的借款人个人住所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