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老人可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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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蒋若静)昨日,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办法》将对本市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开展运营资助,上述社会福利机构将按照收住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的不同身体状况,获得不同等级的床位补贴。





据了解,该《办法》中所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民政、工商部门依法成立,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其中所称的老年人是指本市户籍老年人和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直系亲属的外省市老年人,残疾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须按照市民政局制定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开展入院评估,依法予以确认。





该《办法》第七条明确,对于社会福利机构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三至四级视力、肢体残疾人和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三至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00元予以资助;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视力、肢体残疾人和二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一至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按照每床每月600元给予资助;收住失智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的,按照每床每月700元给予资助。其中,老年人身体状况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残疾人身体状况以残疾人证评定的残疾等级为准。





根据不同福利机构的服务星级还将给予额外的补贴。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社会福利机构,在享受第七条规定资助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三星级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资助;四星级、五星级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资助。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发布的等级评定结果为依据。





对于一年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福利机构,在享受上述第七条规定资助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对于连续三年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资助;对于连续5年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资助。





此外,对于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在享受第七条规定资助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





对于社会福利机构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的,应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有序合作,由区民政部门牵头管理并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服务流量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