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校长”试用期8000工资不发,兼职人员的时薪还要我承担?第一( 九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具体的发薪日期是由双方约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单位必须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单位在自然月结束超过30天还没发工资的,就构算是拖欠工资。
如果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需要备案才行。
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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