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销售行为频发,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首案能否规制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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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在判决中明确大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判定淘宝公司对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的财产性权益。另有学者表示,该案的贡献在于法院明确了用户对平台收集的用户交易信息(消除个人特征信息后)并不享有财产权益。在用户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维持了合理的利益平衡关系。

“搭便车”销售行为频发,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首案能否规制市场

《财经》采访人员 黄姝静 | 文 李恩树 |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