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卷入操纵证券市场案 黄晓明能全身而退吗( 四 )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黄晓明该为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担责。这种意见的依据相对简单和明确。根据证监会2015年制定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很显然,黄晓明及其母亲出借个人账户违反了上述规定。但根据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黄晓明及其母亲仅会面临账户被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并不会因此被罚没所得。

目前,黄晓明真正面临的法律风险有两项:一是高勇被罚没高达17.94亿元,黄晓明从该项投资中获得的回报是否会被追缴;二是如果高勇操纵股价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黄晓明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类似高勇这样的行政案件中,是否需要从实际获益人处追缴违法所得,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可以援引。但根据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如果违法所得转让他人,而他人系善意取得,则可免予被追缴。参照适用相关规定,也即,如果黄晓明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从高勇处获得的仅是正常的投资回报,那么证监会不能对黄晓明进行追缴。因为此时,黄晓明的投资回报是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但如果黄晓明获得的投资回报明显不合理或者占比超出一定比率,那么监管部门很有可能会做出其他思考、采取其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