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卷入操纵证券市场案 黄晓明能全身而退吗( 三 )

整个事件原委,已有大致的脉络可循。黄晓明本人在公开声明中表示,其股票账户开立后由母亲代为管理,母亲将账户委托给路某代为理财,经由路某介绍转委托给高勇管理,其本人和母亲没有参与操控股票。黄晓明在该份声明中强调,其不认识高勇,整个事件是其“理财不谨慎导致”。查阅证监会对高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发现这样的表述:“黄某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经路某介绍,张某霞将黄某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这不仅意味着黄晓明声明的内容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而且意味着证监会已认定黄晓明没有参与高勇违法操纵股价的行政违法行为。

有一种意见认为,黄晓明将个人证券账户委托高勇管理本身,就已经证明其“参与”了操纵股价。这种意见看似有理,但却混淆了行政法律概念和民事法律概念。首先,黄晓明本人并未直接委托高勇管理其账户,而是经由其母亲再行转委托,因此“黄晓明委托高勇管理账户”的说法并不严谨。此外,也是更重要的,行政法意义上的“参与”必须要主观上明知,客观上介入。也即,如果黄晓明明知高勇会使用多人账户操纵股价,仍然为之提供账户和资金,那么黄晓明就构成了行政法意义上的“参与”。反之,如果黄晓明不知道高勇会实施操纵股价的违法行为,仅仅是出于“委托理财”而提供账户和资金,很可能就不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