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18亿,濮阳这个老板被判无期徒刑!(25)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学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又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人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韩学臣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韩学臣、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的上诉理由及韩学臣、姚金英、王惠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晓东
审判员 李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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