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18亿,濮阳这个老板被判无期徒刑!(24)

上诉人韩学臣上诉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节。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诉人姚金英上诉称: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诉人王惠卿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原判量刑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诉人王桂莲上诉称:系从犯;原判量刑重。

上诉人韩瑞峰上诉称:韩瑞峰参与时间短,没有直接吸收资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初犯。

上诉人宋艳霞上诉称:上诉人吸收公众存款及利息未兑付的仅57万元,且已主动将本人获取利益11万元退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关于上诉人韩学臣及其辩护人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韩学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通过虚构或夸大投资理财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180772.93万元,用于实体投资资金10378万元,仅占筹集资金的5.74%,其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造成75612.58万元集资款不能返还,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韩学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在案证据,韩学臣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关于上诉人姚金英、王惠卿及其辩护人称“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上诉人王桂莲称“系从犯;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姚金英、王惠卿系被公安机关以其他名义通知到派出所后,将其二人抓获,二人均不构成自首;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不能认定为从犯;原判根据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量刑适当。关于上诉人韩瑞峰上诉称“没有直接吸收资金;系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韩瑞峰在得知宏丰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后,将宏丰农业科技公司变更为乐丰农业科技公司,其明知乐丰公司仍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其作为乐丰农业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担责任,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宋艳霞上诉称“其吸收公众存款及利息仅57万元未返还,且将其本人获利的11万元退出,应免于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其称吸收的公众存款仅57万元未返还,且退出了其获利的11万元,一审法院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已予从轻处罚,其称应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