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 | 人民时评( 三 )

“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 | 人民时评

个别司法判决被“套路贷”所绑架,正是被钻了民刑交叉时司法脱节的空子。一段时间以来,“套路贷”经过精心伪装,一方面使其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而未被深究其中蹊跷;另一方面,则更是利用难以调查背后黑幕的限制,造成只能根据表面证据处理。加之对于此类新型犯罪的法律定性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经常容易混淆,也让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套路贷”一度猖獗。

法律应尽量给出黑白分明的判断,不能容忍灰色模糊了底线。最高法下发的通知,就是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不仅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而且法院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如果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也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