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镇雄一男子借钱不还被拘留15天,都看看吧!( 三 )

      2017年7月25日,执行法官将郑某传至执行局,经查明郑某在工地上开压路机,每个月有三四千元的工资,并不属于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员。执行法官向郑某说明:“法律文书上明确你是被告,你应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否则你将承担法律后果。”经过一个上午的耐心劝导和普法,郑某仍然没有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还固执地说道“我没有钱,该拘留的话就拘留,我没有意见。早知道的话,我就不应该接法院的电话,直接把手机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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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镇雄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郑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