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主犯还是从犯,用法律和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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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主犯还是从犯,用法律和证据说话





今年6月20日,当我接到法院关于董仁英贪污案的判决书时,审查此案的一幕幕又浮现于眼前。





2007年初,董仁英通过选举,成为黑龙江省木兰县东兴镇东北村村委会会计。当年,木兰县将黑龙江省新增耕地粮食补贴面积的指标下发到各乡镇后,各乡镇又将此补贴指标下放到所辖各村。其中,东兴镇政府下放给东北村的耕地直补指标共计222.5亩。





在补贴指标下发到东北村后,董仁英和时任党支部书记的李国权(另案处理,已判刑)心照不宣地违背政策规定,私自将182.5亩补贴指标分到了各自的直系亲属手中。后来,二人干脆又将剩余的40亩耕地直补指标扣于自己手中,各分得20亩。从2007年至案发,董仁英用其侄子和自己的名义共领取粮食补贴款7.5万余元,此款均被其用于日常花销。





2017年3月,接到群众举报后,木兰县有关部门开始对董仁英、李国权开展调查。同年12月正式立案。2018年3月30日,木兰县监察委将董仁英贪污案移送审查起诉。4月27日,我们木兰县检察院以董仁英涉嫌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董仁英虽承认了侵吞粮食补贴的事实,但却坚持辩称从计划到实施都是由李国权主张的,自己只是按李国权的安排行事,应按从犯处理。由于在提审过程中,董仁英也一直坚持这一辩解,所以,我在出庭前便做足了功课,在庭审中从两方面进行回应:一方面,当庭释法,用法理批驳狡辩。针对董仁英对主犯概念的理解歧义,我对其进行剥笋式释法说理,使其认识到,虽然最先提起犯意的是李国权,但李国权提出后其马上给予认同。作为村委会会计,他属协助乡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通过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应认定为主犯。





另一方面,用证据说话,用证人证言予以反驳。我通过证人董仁英侄子董某的证言,证明了董仁英在任时自己通过银行取出过粮食直补款。其卸任会计一职后,又让其侄子将粮食直补款取出转交给他。我还通过东兴镇财政所所长、会计提供的各村新增耕地粮食补贴面积申报程序及当时开会情况的证言,证明董仁英对补贴指标的分配与李国权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且在确定补贴款替领人员后,在办理粮食补贴存折、提供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定罪处罚。





最终,董仁英在法律和证据面前低下了头,表示认罪。今年5月30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董仁英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讲述人系黑龙江省木兰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员额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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