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执行甚至暴力威胁法官 237名老赖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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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躲避执行甚至暴力威胁法官 237名老赖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判刑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多起打击“老赖”典型案例,从2017年1月至今年5月,江西法院陆续开展了一系列打击拒执犯罪的专项行动,已对237名拒执犯罪被告人判处刑罚,相当于每个月约有14名老赖因拒执被判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介绍,从这些被告的行为特征看,有的属于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有的属于非法处置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有的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并以自残方式拒绝执行、隐匿财产躲避执行甚至暴力威胁法官,以上均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拒执罪典型行为方式。从犯罪主体而言,既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还有因案外人妨碍执行而构成犯罪的情形。为此,江西法院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依法惩处被执行人。对于拒执犯罪情节严重,刑事追究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仍然抗拒执行,态度恶劣的,坚持依法严惩;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被执行人能及时悔悟并积极履行的,依法给予宽大处理,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通过区别对待,引导当事人做出正确的选择,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

  在江西宜春靖安县,被执行人郭庆勇在法院强制执行现场,拒不听从执行法官劝告,强行用欲点燃煤气罐、用头撞地,撞装载机等自残方式阻扰执行、威胁执行法官,致使强制执行活动无法继续,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郭庆勇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郭庆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郭庆勇在法院强制执行现场,拒不听从执行法官劝告,强行用欲点燃煤气罐、用头撞地,撞装载机等自残方式阻扰执行、威胁执行法官,致使强制执行活动无法继续,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郭庆勇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郭庆勇向陈某某借款60000元,以装载机抵押担保,后因债务偿还问题产生诉讼。2016年4月7日,双方协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因被告人郭庆勇未按调解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躲避执行甚至暴力威胁法官 237名老赖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判刑

  靖安县法院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庆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郭庆勇仍拒不履行。12月29日,靖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查封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郭庆勇价值70000元的财产。2017年1月4日,靖安县法院组织7名执行人员到靖安县双溪镇工业园砂石厂即被告人郭庆勇装载车停放处向被告人郭庆勇宣布执行裁定并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其做思想工作,希望其配合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郭庆勇情绪激动,拒不听取执行人员的劝告,并跑到厨房拖出一个煤气罐,用手到口袋拿打火机,见此情景,执行人员迅速将其控制,抢下其手中的煤气罐和打火机。随即,郭庆勇开始用头撞地,撞装载机等方式阻扰执行,致使强制执行活动无法继续。靖安县法院遂将被执行人郭庆勇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后,即将郭庆勇逮捕归案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案发后,被告人郭庆勇用装载机抵款33600元给陈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郭庆勇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13日,经靖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庆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郭庆勇归案后,自动履行了部分债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庆勇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一审判决郭庆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一审宣判后,郭庆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郭庆勇,在法院依法查封其机器设备后,在强制执行现场强行拖出煤气罐,并试图用打火机引爆煤气罐。执行法官将其打火机和煤气罐夺走后,随即采取头撞地、撞装载机的自残方式抗拒执行,致使强制执行活动无法继续。其行为系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郭庆勇归案后,自动履行了部分债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庆勇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因自己的“一时冲动”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