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刚:网络中立废止是“互联网正确主义”的终结

陈志刚:网络中立废止是“互联网正确主义”的终结

网络中立是“互联网正确主义”思潮的巅峰。

所谓“互联网正确主义”,是指政府、舆论和公众在潜意识中总是认为互联网的任何事情都是创新的、有利于竞争的,都是正确的。



美国网络中立政策正式废止,对全球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巨头来说都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意味着在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巨头之间,政府管制之手撤回,合作关系回到了市场和自由交易的起点,市场的力量将重新发挥主导性作用。

网络中立在美国被提出,有其自身的背景,历史上FCC对美国电信运营商就是以防止垄断作恶为主的。过去的十多年时间,又恰逢美国现在的互联网巨头、当年的小公司处在创新活跃期,需要高速发展之际,“互联网正确主义”抬头,于是凭借一些支离破碎的电信运营商曾经阻碍网络接入的案例,以及反垄断经济学理论的假设和想象,网络中立被提出来。其中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如果没有网络中立,创新将会被遏制,电信运营商将会利用自己的管道垄断优势,通过价格歧视,让“富人”型的公司和“富人”享受更多带宽。

其实我们略微审视客观事实和历史,就会发现,

所谓电信运营商可能利用管道垄断优势妨碍互联网创新,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以美国市场为例,在宽带接入市场就有有线电视运营商,AT&T、Verizon等全国性的电信运营商,也有一些地方性的运营商存在。这些年电信运营商由于遭遇了全球性的严酷管制,创新乏力,在管道上的价格竞争成为其获得市场的主要手段,所谓运营商垄断只是一个在经济学理论上可以探讨的词汇,事实上则是一个扭曲竞争的市场。这一点,其实从美国运营商之间你追我赶的降价和急迫地从4G向5G升级网络的心情可窥一斑——要知道,美国并没有来自政府的“提速降费”要求。

也就是说,尽管电信运营商在数量上少于互联网公司,纯粹从供给者和需求者的数量对比看,好像存在所谓垄断的可能,但是由于业务的高度同质化竞争,这种所谓利用垄断地位“作恶”的事情只能存在于理论的想象中,事实既不会发生,也不可能发生。

而在互联网的创新发展历史上,无论现在的巨头谷歌、苹果、Facebook,还是过去的巨擘雅虎,既不是网络中立政策保护的结果,更没有遭受来自电信运营商的垄断,妨碍他们的高速发展,恰恰相反,对网络中立支持者的观点特别讽刺的是,互联网创新恰恰是在政府管制之手不存在时发生的。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早已摆脱了早期小公司林立的阶段——即使小公司林立,如前所述,也不需要网络中立的政府之手。目前互联网市场已经是巨头林立,在搜索、视频、电商、游戏等各主要领域已经形成垄断性的巨头,这些互联网巨头已经有了足够的实力和能力与电信运营商抗衡,甚至如谷歌、Facebook等巨头都在寻求自建基础网络或者制定全球性的新电信网络技术标准,

他们从来没有需要过网络中立,未来更不需要。

部分人会担心网络中立废止之后,会出现所谓的数据流量差别待遇问题,比如不同的用户是否会因为支付不同的费用而享受不同的带宽,从而造成贫困人口无法享受数字红利;比如担心电信运营商偏向自己收购的内容公司,比如AT&T收购时代华纳会不会在时代华纳与Netflix之间造成不公平的竞争。

有关第一个问题,我比较同意谷歌董事长埃里克·施密特曾经发表的一个观点。他说:“我希望能说清楚我们所称的网络中立是什么意思,我们所指的是,当你分出一个视频的数据类型时,你不会对一个人的视频与其他人的视频有差别待遇。但对不同类型有差别待遇是可以的。所以,你可以将语音的优先权设成高于视频的权先权。”

也就是说,所谓“富人”因为支付了更多费用而可能享受更多带宽,这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多运营商服务市场几乎是不太可能发生的事情,因为用户可以用脚投票选择其他电信运营商的服务——此处假设内容服务商恰恰由于网络中立的废止,获得了与电信运营商以市场化的手段合作的机会,从而可以选择对自己的内容提供更好支撑的其他运营商,比如Netflix选择Verizon,那么用户就可能会转网到Verizon。

而如果网络中立继续存在,这样的事情就不会发生,还存在互联网巨头滥用网络带宽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和成本的问题。此时,这些互联网巨头才是妨碍互联网创新的人,道理浅显易见,创新公司在用户规模和流量使用上无法与这些巨头相比。

客观地说,网络中立废止是“互联网正确主义”的终结,互联网公司不再做什么总是正确的。

在互联网已经巨头林立的今天,打着创新和竞争的名义支持网络中立,实质上是反创新和竞争的,也是反市场主义的。



原文将刊登于2018年6月25日《通信世界》

陈志刚:网络中立废止是“互联网正确主义”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