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 9月底前应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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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29日电 (记者 董菁)国家发展改革委29日公布《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称,2018年要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各地区应确保于今年9月底前降低偏高的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取得明显成效。

意见称,近年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对遏制门票价格过快上涨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门票价格管理和定价机制中的深层次矛盾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方过份依赖门票经济,门票价格“额外负担”过重问题突出;现行价格机制对不合理定价行为有效约束不够,定价科学性、规范性亟待提高,导致部分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水平被不断推高,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旅游消费增长,不利于发展全域旅游和旅游业转型升级。

意见表示,要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首先将明确门票价格合理构成,将门票定价成本严格限定在景区内直接为游客提供基本游览服务所发生的成本支出,主要包括:(1)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保护支出;(2)为游客提供基本游览服务所发生的设施运行维护、人员薪酬、财务费用等方面的成本支出;(3)为游客提供基本游览服务所需的固定资产折旧。景区支出中依法应由各级政府承担部分,以及与景区正常运营无关的支出,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各级政府提供的补贴和已通过单独收费补偿部分,以及景区特许经营收入,应冲减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第二,要创新价格管理方式。各地区可根据景区实际情况,对其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季节性较强的景区,可分别制定淡季、旺季门票价格。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可以采取价格上限管理方式,允许景区经营管理者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上限价格的范围内,根据旅游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景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淡旺季票价执行时间等,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

第三,要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等规定,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对以外地游客为主的景区,可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或创新价格听证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四,要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门票价格制定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评估景区游客数量变化、运营成本变动、收支节余等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对门票价格的意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门票价格。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第五,加强景区收支监管。加强景区门票收入及其他各类收入、支出监管,保证景区收入主要用于景区运营所需合理支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国有景区运营状况、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提高价格相关信息透明度。

第六,规范景区价格行为。所有景区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含优惠门票价格及优惠对象、优惠条件等),以及单独收费的相关服务等价格;设有通票、联票的景区,其通票、联票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也应一并公示,通票、联票价格应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不得强制购买通票、联票,保障游客知情权、选择权。不得区别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地区、各景区不得将各种门票、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持续加强对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价格的监管,及时依法查处景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优惠政策、擅自涨价、通过捆绑销售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还表示,各地区要尽早制定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重点任务、时间节点,成熟一批、实施一批。对于受客观条件限制,降价难以一步到位的景区,以及短期内拟先走一步实施降价的景区,要提出分步到位的方案并严格落实。各地区应确保于今年9月底前降低偏高的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取得明显成效,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加快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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