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诉安泰集团索赔案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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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诉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泰集团,代码:600408 )证券虚假陈述案二审,将在本周开庭。《投资快报》采访人员从维权律师出获悉,本周山西省高院密集安排部分案件二审开庭,符合条件的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
2016年4月20日晚,安泰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因巨额资金被关联方占用信批违规被山西证监局顶格处罚。
证监会查明,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被关联方山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被关联方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但是,在安泰集团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的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安泰集团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
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处罚公告发布后,有 7位股民起诉安泰集团索赔52万元,2017年12月太原中院一审判决股民胜诉获赔26万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西省高院。
其中一份判决显示:原告方先生来自广东,在2015年4月22日买入安泰集团股票103600股,单价5.6元/股,在2016年10月27日卖出103500股,卖出单价3.17元/股,其余100股长期持有。一审认定方某损失合计251663元,法院酌情扣除50%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安泰集团按照损失的50%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126331.5元。
“二审开庭主要争议焦点是证券系统风险如何认定及扣除比例,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虽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对后续股民维权具有重要指引意义,目前我们正在继续征集股民索赔。”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间曾买入安泰集团股票(600408),并2015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股民,可以起诉索赔。长期持股且买入均价高于3.72元,即便当前账户盈余也可以索赔差额损失等。律师费是风险代理,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股民不起诉,公司不会主动赔偿。目前距离索赔时效届满已经不足一年,提醒符合条件的股民切勿错过索赔。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从2014年8月1日到2015年11月底)、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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