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志愿兵转业安置的政策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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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志愿兵转业安置的政策实践分析

首先进行一下科普,什么是志愿兵(士官):今天所说的志愿兵,并不是抗美援朝的志愿军,也不是老百姓所说自愿兵 。

所谓的志愿兵,是指邓主持军委工作后,所制定的、以义务兵为主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按当时的说法是,干部不再直接从士兵中选拔,而是要经过军校培训后,才能提拔为军官,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弥补军队基层管理人员的不足,特制定了志愿兵制度,把那些原本是提干苗子,志愿在部队长期服役,而且要干满5年义务兵的基层骨干,改为志愿兵,参与基层日常管理并起到军事骨干和技术骨干作用,并参照营以下干部享受待遇 ,定性为职业军人,其生活,工资以及转业均参照军官职级定性为转业, 其服役期为13年以上,其转业后由总参和民政部提出安置计划和指标,国家指令性安置工作,政策的制定者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其安置性质是转业,也就是已经就业,只是在国家机关之间的转换和调动,转业后的身份待遇和性质不会改变,这是政策的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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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年限为(1978_1999),这是特定的历史时期制定的特殊政策。

那么志愿兵的转业和干部的转业有什么不同,又和义务兵的复原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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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志愿兵的转业完全是参照干部执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干部是按照干部职级安置工作,而志愿兵只是参照干部职级享受其干部待遇,简单的说,志愿兵是兵没有错,但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志愿兵是享受干部待遇的职业兵,也就是国家定义的,和干部一样的(职业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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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授衔的时候,营以下干部和志愿兵服装军徽标志完全都是一样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政策制定者的初衷,那么义务兵的复原和字面的意思也是基本一致的,就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不同的是农村的回乡务农,城镇的由地方安置工作,其指标不是国家下达的,而是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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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有着非常明确区分的政策法规在制定之初是被严格执行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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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志愿兵转业安置的政策实践分析

这些事实并不是凭空杜撰,请看官方说法,新华词典1301页的转业定义,还有从78年75号文件至今的一系列国家转业安置政策文件,都充分论证了转业安置法理依据,所以现在部分志愿兵维权完全是有理有据的,也完全可以戳穿个别腐败分子所说的“闹事”的谎言,他们才是名副其实的贼喊捉贼,以上是有关志愿兵的正确解释,本解释比百度百科更加详实精准,请战友们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