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多项CDR管理规定 设定严格试点选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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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6日晚间正式发布一系列新规。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系列制度的发布实施,既为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即CDR)做好了制度安排,也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健全资本市场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证监会发布多项CDR管理规定 设定严格试点选取标准

(图):证监会发布多项CDR管理规定 设定严格试点选取标准。图片来自互联网与傻大方资讯无关。

资料图:中国证监会。 中新社记者 张浩 摄

新规包括《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以及《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等多项配套规则,同时修改并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等文件。

《管理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修改后的《首发办法》等文件,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上述负责人表示,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

同时,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设定了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拟参与试点的创新企业,经具有经验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纳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证监会将督促企业和中介机构对投资者切实负责,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化试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监管。

上述负责人强调,证监会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同时,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审慎报价。希望市场各方理性投资,不要跟风炒作,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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