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先生投诉富临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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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先生投诉富临集团。投诉|买受人|富临|商品房|备案号---


投诉者情况

姓 名 严先生 电 话15*****

地 址 绵阳市游仙区email 100****

投诉类别 房产家居

投诉对象情况

投诉对象名称 富临集团 地 址 富临山庄

联 系 人 东方广场售楼部 电 话18****

投诉内容(事实 时间、地点、人物及事情起因、发展、结果)

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问题要求

富临集团(富临东方广场楼盘)(出卖人)

我是购买富临东方广场住房的业主(买受人),目前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存在下面几个问题,请富临集团相关的部门给予处理解决;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

a、{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第十条第(一)项:出卖人应在2014-05-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但2014年6月1日通知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时,发现该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通过绵阳质量监督部门和该商品房的开发商一起到该商品房现场进行的评价),绵阳市质量监督部门同时责令该开发商进行整改,买受人于2014年6月4日把该商品房退给富临物业服务中心(出卖人的中介),至今该商品房的钥匙仍在出卖人的中间部门-富临物业服务中心

注: 该商品房由开发商整改时间为6个月时间之久,至今该商品房的钥匙仍在富临物业中心。

要求:根据{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第十二条第2款逾期交房;出卖人应以买受人已付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从后合同约定交房的最后期限之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在逾期交房期间的管理费用,具体金额:请贵公司根据合同之约定,让你们专业的部门计算,同时加上买受人在逾期交房期间的管理费用并核对。

b、{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第十九条第(二)款第2条: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取得总产权证后90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双方同意按照{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第十九条第(二)款第2条第2种方式处理:买房人不退房,出卖人应当自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 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证明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注: 1、交付全房款(2012.06.12)

2、商品房买卖契税(2016.12.23)

3、购房收据换为统一发票(2016.03.29)

4、多次(电话{2220019/2556837}没有接)电话联系,最后2018年4月的一天接了,告知:“我们不能办理;要我们办理,就需要我们和他们一路,因为需要带原价,要不就你们自己办理”,通过这次电话后,放弃了让出卖方办理的想法,与2018年5月10买受人自己去把全部资料从富临山庄(富临集团)提出并转交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要求:买房人不退房,出卖人应当自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 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 证明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具体金额:请贵公司根据合同之约定,让你们专业的会计部门计算后并进行核对。

备注

现有证据1、购房合同

2、质量问题退房的凭证

2、移交绵阳市不动产中心的材料

投诉请求 按合同赔付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四川消费网内容如下: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严先生投诉我司的回函

中国消费者报、四川消费网:

我司已收到贵网站发来的投诉转办函第0015886期关于严国荣投诉我司的来函,该客户相关情况我司已核实,现向贵网站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严**(严**之子)于2012年6月12日在我司开发的富临·东方广场项目购买2-1号住房一套,合同签约备案号为117074号。

二、客户提出问题核实

(一)关于逾期交房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交付条件的约定:我司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交付该商品房,同时在交房前我司应取得该商品房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该商品房的实测报告。实际我司在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的竣工备案验收表即我司实际达到交付条件的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按约我司应支付该客户逾期交房违约金4514.00元,经协商,该客户同意该违约金抵扣其物业管理费并于2015年1月23日办理了相关手续。

我司于2014年7月收到该客户的房屋整改问题单,立即安排了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处理并于2014年8月整改完毕。经我司多次通知,该客户于2014年11月在物业服务中心办理了装修备案手续并签订了相关装修协议(见附件),目前该房屋已装修并有人居住。

综上,我司存在逾期交房问题,但已得到妥善处理,不应再承担该客户所诉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二)关于逾期办证

我司早已取得商品房总产权证,并严格履约,准备了应由我司提供的办证资料,经多次通知,该客户一直拒不前来我司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客户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原因系客户自身造成,不应归责于我司。

三、我司意见

综上,客户投诉内容严重失实,我司存在逾期交房的问题但已得到妥善处理,同一事件,我司不应反复承担违约责任;客户未取得商品房产权证书非因我司原因造成,不应由我司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回复内容均可查实。特此回复!

附件:1、房屋装修备案表

2、富临·东方广场房屋装饰装修协议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房屋装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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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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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先生投诉富临集团

2018年6月8日14:33四川消费网回访:严先生对富临地产的说法不认可,称先看一下富临地产的回复再说。

中国消费者报四川采访人员站

四川消费网(www.315sc.org)

投诉邮箱:zxbly315sc@163.com

微信公众号(四川消费网scxfw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