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P2P模式路在何方?投资人该如何抉择?
3月2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下称《29号文》),从产品与渠道两方面切断了P2P平台与金交所合作的可能。
首先,提出“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
”。目前绝大多数在P2P平台销售的金交所产品都是此类定向融资计划,平台将直接面临无产品可卖的情况。
其次,
明确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资产管理产品。这一点在渠道上切断了所有代销的可能性,无论是在P2P平台直接销售,还是通过点击链接跳转金交所网站购买,全部都遭到禁止。
最后,要求存量业务
最迟于2018年6月底压缩为零,仍有存量资管业务的网贷机构不得备案登记。由于无法备案登记的平台将处于非法地位,现有金交所和做业务的平台将不得不全部清理相关业务。业务规模压缩为零将同时考验平台与实际借款人的处置能力,无论是平台垫付、寻找第三方机构买断,还是借款人提前偿还,都需要在短期内筹集大量现金,难度都非常非常大。
经过一个月的发酵,现在一些从事金交所业务的平台已经做出了反应。
平台的反应基本呈现两种态度:下架产品,自说自话。
下架产品是平台的正常反应
,具有海航+光大+网易背景的立马理财宣布清盘震动投资圈,也间接说明了主流平台对政策的解读,毕竟与监管做对不会有好下场。
作为投资人,需要关心平台在下线金交所产品后是否有其他合规产品上线。
若平台新增资产质量过关可谨慎乐观,若平台下线金交所产品后无新产品,可能说明平台无其他合规资产端,即使临时收购也需要保持谨慎,万一原金交所产品存在自融或借款人资金链紧张,难以在6月30日大限前提前兑付完成,可能导致下架产品变跑路……
自说自话的平台也有一些
,主要是坚称自己是“信息展示”,或者说自己“不是P2P”,这种逻辑只能和投资者说说,在强势监管面前根本不堪一击,建议投资人谨慎谨慎再谨慎。
那么,为什么金交所+P2P模式再次遭受严管,以至于业务整体休克呢?
其实,尽早整顿乱象对行业还是有利的,只是作为投资者,要小心成为违规平台的陪葬品。
目前,金交所仅有所在地金融办审批,无论是事前审核还是事后监管都很不到位,能够通过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更是寥寥无几。从金交所产品结构来看,借款公司仅需在金交所备案,即可通过挂牌“定向融资计划”获取资金。这个结构极其接近于信托贷款模式,但金交所的风控、监管、与风险准备远远不如信托,形成了风险高但门槛低的情况,实质上发生了无牌照机构(金交所)经营持牌机构(信托)业务,在现行监管环境下必然会遇到高压。
第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空白。
理论上说,金交所产品只能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但是,在“非公开”方面,监管要求不允许通过广告、传单等方式宣传,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但P2P平台往往都在首页公开金交所产品信息,任何人都能查看;即使是登录后可查看,也难以实现监管要求的投资者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
在“合格投资者”方面,持牌机构非公开发行的私募资管产品个人至少要300万资产或三年年均50万元收入才可购买(资管新规后变为家庭资产500万且净资产300万以上),同时单笔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
满街发广告卖“私募”的都是骗子。非持牌机构中,私募基金已经明确参照这一标准执行,但同样是非持牌机构,
金交所产品尚未明确采用何种合格投资者标准,目前多采用自定标准,大多门槛为1万元或5万元,产品风险却可能远远大于持牌机构产品,未来监管部门必然会填补此处漏洞。
另外,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产品风险揭示无论是引流的P2P平台还是金交所本身都做的很不到位,投资者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投资的是什么产品。
第三,投资者人数超标与标的拆分。
目前,监管层对“非公开发行”的定义是200人以下,大量平台通过大标拆分规避这一限制。同时,通过拆标还能规避网贷备案中关于“单个公司借款不得超过100万元”的规定。
第四,资金用途不明带来的自融风险。
借款企业只要在金交所备案即可挂牌定向融资计划,资金用途大多数还只有一句“补充流动资金”。金交所借款不上借款企业征信,且资金打入借款企业账户后,金交所也没有能力随资金用途进行监管,无论是短债长投,还是使用壳公司融资后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都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总之,无论是潜在的自融风险,还是借款方履约还款能力的不确定性,金交所+P2P模式对投资人而言蕴含的风险并不比直接投资P2P小,金交所带来的增信可以忽略不计。
现阶段尽量远离顶风代销金交所产品的P2P平台以及曾借道金交所自融的平台,避免真实融资方资金链断裂带来的风险。作者
: Ariel
文章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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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聊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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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本文是第54期《高手在民间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