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进入“冻结期”,他对做了这些,不仅丢了拆迁补偿款还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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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时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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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屋被认定为征地拆迁范围后,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的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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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创为律师提示大家房屋或者土地被“冻结”就意味着被拆迁人是不可以随意变更房屋的面积、土地的属性以及为了多拿补偿而恶意牵动户口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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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创为律师在新闻中看到这样一则当房屋处于“冻结期”加盖而导致触犯刑事犯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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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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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某市居民,在该市拥有四间平房以及小院。2015年6月份为满足该市的进一步发展决定对李先生平房所在区域进行征收拆迁,李先生得知消息后遂在自家小院加盖两间配房。随后征收方在征收区域内贴出拆迁公告,告知将进行拆迁,从公告之日起禁止私自加盖房屋。2015年11月份征收方在征收区域内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面积进行测量,而对李先生加盖的房屋却不予测量确认并不予补偿,李先生强调该加盖房屋是在公告前建造,应当予以补偿,故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由于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在该区域的项目工程也一拖再拖。

而2016年6月,征收方突然通知李先生,同意将加盖房屋计入补偿面积,并要求尽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李先生遂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所约定数额领取了补偿款。但是,2016年7月公安人员来到李某家中,以诈骗罪将其带走并予以拘留,同年9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该案例中,李先生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点就在于李先生私自加盖房屋的行为是不是欺诈行为,以及李先生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该案件中,李先生没有对征收方隐瞒加盖的事实,只是双方对加盖房屋的性质认识上有分歧,同时,征收方也没有陷入错误的认识,所以李先生不构成诈骗罪,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检察机关最终做出了撤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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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通过此案件我们应当铭记在房屋征收拆迁中遇到类似情况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之心,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防止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在此,创为律师要针对“冻结期”给大家做一个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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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冻结期”具体禁止行为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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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2.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3.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4.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5.户口变动,尤其是将户口迁入到即将被拆房屋所在户口;

6.在耕地上抢种青苗等。

如果经调查发现被拆迁人恶意进行了上述行为,对于扩建部分、抢种的青苗没有补偿,迁入的户口没有安置房份额或人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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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被拆迁人就正是因为搭建临时性建筑被拆迁方“盯”上了,拆迁方“报复打击”,将非出于“冻结期”加盖的建筑问题扩大化,声称房屋整体是违法建筑,因而恐吓被征收人“现在不走,将来一分没有”使其受骗被迫接受低价补偿。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临时加盖建筑或者改变土地性质不仅仅是不补偿的风险,还有可能给拆迁方假以借口对原有房屋土地的补偿产生不利影响,为后期维权增加难度。创为律师建议大家在遇到自己难以控制的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帮助大家排除风险,提高拆迁安置补偿的稳定性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