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法院全面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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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桂林6月5日讯(通讯员 陈刚 曾兰秀)为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充分保障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个人隐私,5月30日,永福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出台了《永福县人民法院关于出具离婚证明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全面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





今年3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永福法院家事审判团队结合当事人办理相关签证的实际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首份加盖法院公章的《离婚证明书》,以证明当事人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





《离婚证明书》中只载明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离婚案件案号及裁判文书生效日期,隐去了裁判文书中涉及双方当事人隐私的相关内容,其功能相当于协议离婚中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二者法律效力相同。





当事人持《离婚证明书》即可到相关单位办理户籍登记、银行贷款、出国签证、再婚登记等证明,有效解决当事人必须持裁判文书和生效证明到相关单位办理手续时不得不公开个人隐私的困扰与难题,更好地保护了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永福法院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是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这不仅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还全面保护了当事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