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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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专项排查 依法处理 分类处置 精准施策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启动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戴绍志)为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日前,沧州市启动实施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3项重点任务。





据介绍,“划、立、治”3项重点任务包括: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已完成保护区划定的饮用水水源,要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禁止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通过落实“划、立、治”3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沧州市要求,要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2019年底前,完成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全面摸底排查。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治清单。各县(市、区)要立即对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排查工作开展回头看,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





实施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明确整治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予以设立或纠正;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予以清理整治。





逐一核查销号。县级人民政府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向沧州市人民政府备案。从2018年4月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月底前向市环境保护和水务部门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并向社会公开;2018年底前和2019年底前,分别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市环境保护和水务部门。





严格责任落实。沧州市要求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市环境保护和水务部门定期开展督查督办,重点检查各县(市、区)水源地是否完成保护区划定、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是否到位。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完善基础信息。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制作,完善水源地基础信息档案。对于水源保护区划定尚未获得省政府批复的,在省政府批复后,及时制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完善水源地基础信息档案,为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卫星遥感监测和排查整治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