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缺位景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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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飞





据媒体报道,六旬老人景区爬树摘杨梅坠亡,家属称“只因树太好爬”,因此索赔60万。近日广州花都区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景区没有作出警示告知并及时劝阻,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5%的责任,赔偿4.5万余元。





看到这样的判决,不少网友为景区鸣不平,认为法院是不是判错了。其实,法院的判决完全依法合规,也是对社会大众能起到警示效应的。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形,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六旬老人作为一名具有理智的正常人,应该能预想到爬树将使自己处于危险境地的后果,而依然我行我素造成坠亡的后果,应该对此负责。





但同时也应看到,作为为游人提供观光娱乐的景区,确实在监管方面缺位,因此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法也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就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在本案中,景区中杨梅树被游客攀爬采摘甚至哄抢频频发生,但景区并未采取警示、疏导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显然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根据我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老人从杨梅树上摔落受伤后,景区因医疗救助措施配置不到位和没有设置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导致其未及时得到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可见,法院判决景区方承担一定责任,是于法有据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群众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观念的转变,旅游热不断升温,各地商家也积极建设、经营各种景区,不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但作为消费者,无论是进城感受人文风情,还是入村体会农家乐趣,都应该坚持文明出行、文明旅行,严格遵守景区的相关规定,做文明守纪的旅行者;景区管理者也应该加强安全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游客安全,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为游客提供一个舒心安心放心的旅游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