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细则精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10万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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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重庆6月4日电 (记者 刘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4日正式发布。重庆高院副院长王中伟称,这是“用最严密法治、最严格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对污染环境犯罪实施精准打击”。
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向重庆市反馈意见时指出,环境保护压力在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逐级衰减现象,责任追究仍不够有力。王中伟说,重庆全市法院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加大了污染环境犯罪的责任追究力度,坚持对污染环境犯罪零容忍出重拳。过去几年,随着重庆市对污染环境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重庆全市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法院经调研发现,部分污染环境罪案件在实体裁判方面存在量刑方面的差异。究其原因,除了不同法官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存在认识差异外,主要是刑法及司法解释对该类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没有进一步细化。
司法解释规定了18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罪情形,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中伟说,但在六个月至三年之间,如何确定量刑起点?重庆高院针对这18种犯罪情形规定了具体量刑起点,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更明确、更实用的量刑指引和参考。
根据《实施细则》,除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以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之外,其他的都以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作为量刑起点。
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实施细则》规定以危险废物的重量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对于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的,以浓度作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由于铅、汞、镉、铬、砷、铊、锑等一类重金属和镍、铜、锌、银、钒、锰、钴二类重金属的毒害性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倍数的确定上也有所区别。
对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实施细则》规定以面积作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对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的,以立方数或者株数作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对致使群众疏散、转移以及致人人身损害的,以人数作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此外,《实施细则》对罚金刑也予以规范,所有犯罪情形均应参考污染环境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对自然人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为一万元以上;对单位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为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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