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建露天开采普通建筑石材矿山年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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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6月2日电(记者叶婧)记者近日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山东严格采矿权准入,全省新建露天开采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





据了解,近年来,山东大力整治和规范山石资源开发活动,关闭了一大批“小、散、乱”矿山,全省矿山数量大幅减少,山石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水平得到提升。





为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从根本上解决山石资源开发利用粗放、开采工艺技术落后、自然生态环境代价高等突出问题,山东要求,山石资源开发实行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双控机制,新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要与资源储量相匹配;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新设采矿权准入标准,严格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要求,切实提高新设采矿权准入门槛。





此外,山东还提出,对现有的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足10万吨/年或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由市、县(市、区)政府责令关停;生产规模10万吨/年以上且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在2年以上的,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认真实施,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方可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