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这三项改变,会让部分职员离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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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这三项改变,会让部分职员离职吗?。情况|农民|签字|宅基地---
说到事业单位改革,跳入脑海中的就是“事业单位取消编制”的消息,毕竟“编制”对大家来说代表了太多,铁饭碗、高福利、地位高。但是在事业单位各项改革全面推进的今天,还是会有很多变化的,有的工资上涨,有的将会被取消编制,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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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和医院将取消编制,新增岗位将实行聘任制
根据《2017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我们可以得知,公立医院和高校教师改革后属于公益二类单位,全国高校和公立医院将进保留高校和公立医院事业单位的属性,但是取消其编制,改为合同制。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医院的人事管理工作已经不适合以前的体制管理,之前所造成的编制内外矛盾激化,同工不同酬影响恶劣,以至工资收入、社会保障、编制管理都需要新得运行模式促使制度创新!
事业单位转企
近日,湖北省相关机构已经部署了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工作,推进政企、事企分开。计划将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经济效益较好、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人员资产规模较小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以及长期亏损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进行分类,选择通过转企改制或撤销的方式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分别于2018年底、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事业单位公车改革
湖北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首先从576家省直事业开始,参改人数约为5.6万人,统一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同时要求在省直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上,2018年3月底,市县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全面完成。
公务员与参公单位的公车改革已经运行一年半时间,湖北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也即将全面完成,其经验与做法基本保持一致,证明公车改革已经进入成熟阶段,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的时机已经来临。四五月份开始,各省也会相继有所行动,估计年内事业单位车改工作就会落地,国企车改也会同步开展。
看到以上这些重大的变革,心中不由会有些小波动吧!事业单位推向市场,“铁饭碗”不复存在,你还会选择它?来,将你心中最真实的感受告诉我们吧!
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常考点之司法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常考点之司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通过对历年事业单位考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理学一直都是必考章节之一,法理学向来被很多考生认为生涩难懂,那么我们今天就司法这个常考点帮助各位考生分析一下考法。
(一)司法的概念
司法,又称为法律适用或者司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违宪案件的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本处重点掌握司法的主体,既法院和检察院。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司法权。
(二)司法的特征
与立法、执法相比较,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中立性。司法是一种裁判活动,要求法院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对待诉讼当事人和控辩双方,力求不受立场限制地做出准确判断。
2.权威性。司法机关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司法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3.被动性。司法过程的启动总是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前提,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
4.独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本处重点掌握司法的四个特征。首先,不要与执法的特征(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单方性、强制性)记混;其次,区分四个特征的区别,尤其是独立性,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如果考试中,选项为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就是错误的。
(三)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1.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指由我国法的本质决定的,司法工作在质量和效率方面所应达到的标准,它包括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等内容,这些标准也是我国长期来社会主义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
2.司法的基本原则:(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4)专门机关工作和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本处简单了解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即可,近期考察较少。
(多选)1.下列属于我国的司法机关的有( )
A.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B.陕西省公安厅
C.中共成都市纪委
D.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答案】AD。解析: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包括公安机关和纪委,故本题答案为AD。
2.法的执行,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
【答案】B。解析: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主要指的是司法,并不是执法。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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