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同意上市的央产房禁止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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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点击:

范某与梅某是交往多年的朋友,双方于2010年3月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谁想就是这份合同,却断送了他们俩人多年朋友的情分。

双方交易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劲松附近,是范某的单位于2008年分配给范某的,房屋性质是央产房,后范某因工作调动,不便在那里居住,于是范某便询问梅某有无购房意向。梅某看房后十分满意该套房屋,于是二人一拍即合,随后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双方约定房屋成交价为268万元,合同签订后,梅某交付了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由于当时此房屋还未下发房产证,售房单位对该房屋能否交易未做任何规定,双方也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双方在补充条款约定待房产证下发后双方再共同办理过户。

时至2013年,房屋所有权证终于发到范某手中,梅某便要求范某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谁料,范某到单位开具央产房 上市证明时得知,因为其单位属于涉密企业,单位不同意该房屋上市交易,只允许内部职工之间流转。由于梅某非范某单位职工,因此单位不同意双方的交易行为,也不给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见此情形,范某便主张解除双方于2010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要求梅某返还房屋,退还梅某已支付的购房款。梅某断然回绝了范某的要求。双方发生纠纷后该案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观点: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松 律师分析 认为:在本案中,范某与梅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涉案房屋不能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造成客观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党政机关等单位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据此规定,本案涉及到的房屋是属于不宜上市交易的房屋,故该房屋不能对外进行买卖,范某无法给梅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我国《合同法》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本案中,诉争房屋为某党政机关的央产房,上市交易需要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的,不能上市交易。由于,售房单位不给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造成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客观不能履行,应依法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范某 应当将 已 收取的购房款退还给 梅某,梅某在限期内 应当将房屋退还给 范某,梅某可以要求范某赔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李松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本案的涉诉房屋性质是央产房,所谓央产房,也叫中央在京已购公有住房,是指中央在京机关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在买卖此类房屋时,购房 人一定要了解清楚,售房单位是否批准房屋上市,并了解购买房屋 的产权归属,最好 能亲自到售房单位了解一下情况。大家 千万不要为图省事,在 未经了解核实 的情况下擅自购买,以免为 日 后埋下隐患。

李松房产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366414183;01057116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