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小区有业主委员会吗?没有这些必备条件业主委员会还真成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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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与业主的纠纷历来就从未间断过,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大抵是因为中国80%的小区没有建立实质性的业主委员会。大部分小区的物业都是由开发商指定的,并不是小区业主们选出来的。物业公司基本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或者也是有利益输送的公司。所以物业公司的出发点并不是以服务业主为基点。很多人关注如何通过成立小区业主委员来维护广大业务的合法权益,那么你的小区有业主委员会吗,你知道成立居民业主委员会需要哪些必备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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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小区有业主委员会吗?没有这些必备条件业主委员会还真成立不

一、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管管理活动重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流程及资料

1.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含首次)的,该部分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上签字的书面申请原件和业主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提出申请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2.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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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人数符合“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 20%以上”规定条件的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受理;

(2)收集材料:一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告知或者申请后30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有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其他有关的文件证明。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是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10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3.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开展筹备工作

(1)成立筹备组的时间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60日内负责成立筹备组,确定筹备组成员人数,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5—15人单数组成。

(2)筹备组组成: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得少于筹备组人数的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备组对筹备工作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充分考虑筹备组各成员意见后予以确定。

(3)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一是业主推荐他人;二是业主自荐。推荐(自荐)人应到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拟推荐(自荐)的业主代表姓名、所住房号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4)公示与选择: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业主的推荐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日,业主无异议后产生业主代表。业主自荐或互荐产生的业主代表人数较多时,由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根据楼幢的具体情况,考虑业主情况,兼顾均衡分布的原则在推荐人选中确定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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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展筹备工作: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1-4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

4.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筹备组自动解散。

(1)首次业主大会程序: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公布并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公布并通过管理规约;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表决。

(2)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的必要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事项;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3)业主大会召开形式: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4)业主大会的类型: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时召开。

5.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确定:①由筹备组推荐;②30名以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1名(1名业主只能参加1次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50%,业主推荐的委员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由筹备组应当审核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2)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期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无乱搭建行为;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内工作或兼职;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原则上只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具备一定组织能力,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未参加过违法组织;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无挪用、侵占公有财产行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业主委员会选举: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①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符合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即选举产生完成;②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业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