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全流通真来了!交易规则全面齐备,要参与先看18条注意事项
H股“全流通”又近了一步!
继中国结算和深交所联合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之后,5月22日,中国结算发布了《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意味着H股“全流通”的制度层面已经齐备,首家试点落地按键待发。
H股“全流通”八大要点
《业务指南》明确了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安排、跨境转登记和境外集中存管、境外上市股份境内持有明细的初始维护和变更维护、权益分派和股东大会投票、清算交收与风险管理措施等相关业务安排。
主要涉及以下八大要点:
一、境内证券公司、境外代理券商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须向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H股“全流通”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试点期间,境内证券公司使用深市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作为H股“全流通”相应账户。境外代理券商使用现有B转H业务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作为H股“全流通”相应账户。业务开展前,均须向深证通申请业务权限并签署相关协议。
二、试点公司接受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委托,向中国结算申请为投资者设立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
作为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的名义持有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初始记录和维护投资者通过H股“全流通”试点持有的证券明细数据。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使用深市B股账户号码段,该账户仅能用于H股“全流通”减持,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投资者在卖出股份前未按要求足额完成外汇登记的,将影响其收取卖出所得的资金。
三、试点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赴香港上市前,须进行跨境转登记,和境外集中存管。
跨境转登记包括境内注销登记/退出登记和境外登记,境外集中存管仅限境内投资者持有部分。相关股份在完成跨境转登记成为境外上市股份后,不得转回成为非境外上市股份。同时,为使相关股份成为可在港交所流通的境外上市股份,本公司将上述股份集中存管于香港结算。
四、投资者只能申请同一证券公司不同托管单元间的转托管,境内托管证券公司不得为投资者办理跨证券公司转托管业务。
同时,试点期间,不能跨境转托管,也不提供协议转让情形的非交易过户服务和质押登记服务。
五、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申报交易指令。试点期间只可进行卖出申报,不得进行买入申报。投资者不得卖空。
对于若因交易前端监控失败出现投资者卖空,投资者在香港市场最终交收时点前不能提交足额证券,由境外代理券商按香港市场程序进行补购等业务处理。价差与罚息等由责任方承担。
六、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须通过H股“全流通”保证金账户缴纳结算保证金。
B股业务、B转H业务和H股“全流通”业务的结算保证金合并计算。初始结算保证金为50万港币。结算保证金按季度调整,凡上季度成交金额超过6千万港币(不含6千万)的交易单元均须追缴结算保证金,每超过1千万港币追缴10万港币。不足1千万港币的按1千万计算。收取上限为100万港币。
而境外代理券商须缴纳结算保证金和担保资金,结算保证金和担保资金缴纳标准、资金交收违约后续处理等风险管理措施,于本公司与境外代理券商的协议中约定。
七、现金红利由试点公司自行向投资者派发。
送股则是在送股到账日,本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香港结算派发的股份总额和股权登记日全体持有人明细,将股份总额分配至投资者证券账户,并将数据发送境内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应及时按外管局要求更新相关股份的外汇登记。
八、中国结算将向发行人收取跨境转流通服务费,按所维护的股本面值收取。
5亿股(含)以下的费率为0.1‰,超过5亿股的部分,费率为0.01‰,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予以免收。涉及结算参与人
将收取股份托管费和交收费,均按照香港结算标准收取。股份托管费每手每月0.012港元,每月最高收费100,000港元。股份交收费每宗交收指示的交易总值的0.002%,交易每边最低及最高收费分別为2港元及100港元。对于银行向投资者收取的跨境资金划转手续费,中国结算通过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转。
何时落地还需看发行人准备情况
据记者了解,虽然《业务指南》意味着制度层面上的完备,但首单落锤还需要看发行人和券商的准备情况。
公开信息显示,5月9日,中航科工在港交所公告称,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关于参加H股“全流通”试点项目的申请已于2018年5月9日获得正式批准。这是继4月20日证监会宣布推出首家H股“全流通”试点——联想控股之后的第二家企业。
H股“全流通”试点是H股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在H股“全流通”试点,有利于高在香港上市的国内H股公司的股份流通性。目前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一般有两种类型的股份:
一种为内资股,又被称作A股,只能由中国大陆的法人或实体持有;
另一种为外资股,又被称作H股,可以自由在香港市场交易。
出于保持国资控股权的考虑,自1993年青岛啤酒作为内地国企第一股登陆香港市场起,迄今陆续在香港上市的200多家企业基本没有安排全流通。唯一的2005年10月建设银行以H股全流通的方式在香港上市,被称为是“证监会打了个盹”。
本轮H股“全流通”试点工作,始于2017年12月底。周末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正式对外宣布,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提高在香港上市的国内H股公司的股份流通性,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H股公司可以提出试点申请,将其不可自由流通的内资股份转成可自由流通的H股在香港交易。在满足试点条件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流通数量及比例等事宜。
2018年4月2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目前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现正式推出首家H股“全流通”试点——联想控股。并再次强调,将始终与香港有关方面保持密切沟通,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成熟一家、推出一家”,有序推进H股“全流通”试点。
同日,中国结算和深交所联合发布了《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对账户安排、跨境转登记、交易委托及清算交收等技术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投资者需了解这十八项风险
投资者获得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后,可赴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和办理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含有必备条款的风险揭示书。中国结算要求券商明示投资人需要了解的十八个风险事项。具体包括:
一、中国结算在境内利用专用账户维护实际权益拥有人的持股明细,并按投资者意愿,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试点公司的权利,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二、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者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H股“全流通”试点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差异。
三、相关股份在完成跨境转登记成为境外上市股份后,不得再转回成为非境外上市股份。
四、境内投资者应遵从国家外汇管理要求和政策安排,在股份卖出前在其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完成境外持股登记。
五、试点期间,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只能卖出,不得买入。
六、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交所市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只有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交易日才为H股“全流通”交易日。
九、投资者应在H股“全流通”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提交卖出委托指令,此交易时段与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易时段存在差异。
十、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卖出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的风险,以及延迟交收的风险。
十一、H股“全流通”试点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H股“全流通”试点股份的卖出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二、在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时,股票报价屏幕显示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
十三、H股“全流通”试点的交收周期为T+2日,如遇非A股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A股及港股首个共同交易日。
十四、中国结算根据境外代理券商提供的清算数据,与境外代理券商办理证券交付和资金收取,并将相应交收资金划回境内,按分级结算原则完成相应证券持有明细的变更和资金划付。
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境外代理券商提供的清算数据有误或延迟,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二)境外代理券商与中国结算资金交收违约、境外交收资金划回境内出现银行入账延迟等,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被暂不交付;(三)其他境外代理券商未遵守相关协议约定和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十五、H股“全流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
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境内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境内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境内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或延迟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四)其他因境内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十六、投资者持有的试点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试点期间中国结算提供的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受限(仅支持送股和投票,且证券不能跨境和跨证券公司转托管、不能质押、不能协议转让等),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七、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以及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性事故,以及中国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通采取相关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中国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通不承担责任;投资者还应充分知晓并认可香港联交所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
十八、除上述风险提示外,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的证券公司应要求每个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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