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湖非法电鱼案"一审宣判 2人获刑另2人各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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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事情经过





丁某邀黄某、彭某等3人去老家玩耍,并电话通知同学雷某,雷某带来船和电鱼工具,在大渡河内两次电鱼,后彭某等人拍摄视频并上传至微信,事件得以曝光。





渔获多少





发现当时船上的鱼有翘嘴红鲌、鲢鱼、鳙鱼,专家组认定船内捕获的翘嘴红鲌在250公斤以上,船体外漂浮渔获损失有400公斤以上,电击捕鱼造成的天然鱼类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不低于39000元,间接损失不低于58500元。





如何认定





2017年12月13日,石棉县公安局聘请四川省水产学校对雷某等人在汉源湖库区捕捞的野生鱼的价值进行鉴定,四川省水产学校专家组通过观看视频、查阅捕鱼船只图片、询问笔录等资料,对此进行认定。





还记得去年汉源湖非法电鱼的血腥场面吗?2018年5月24日上午9时,被告人雷某、丁某、黄某、彭某、何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石棉县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五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五人提起公诉,经过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雷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3万元。





犯了什么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三人获刑,另两人被处罚金





5月24日上午9时,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五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五人提起公诉,并出示了视频、图片、专家组计算方式等证据。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丁某邀约黄某、彭某、何某到石棉县平阳村玩耍。下午1时许,丁某电话邀约雷某找一船只玩,雷某向其堂兄借船只并带上电瓶、捕鱼机、渔网前往,丁某等四人在河边等候。雷某说给大家烧(电)鱼吃,丁某拿出两张网,五人一起上船,丁某驾驶船只进入石棉县宰羊乡平阳村南侧大渡河道,雷某发现鱼群后,指示丁某减速行驶,雷某随即接通电源,将通电竹竿插入水中,大量的翘嘴红鲌等鱼类被电击浮出水面,雷某和黄某用渔网将鱼捞到船中,何某、彭某用小网捞鱼,彭某、丁某先后用彭某的手机拍下了视频。





案发后,经石棉县公安局电话通知,丁某、黄某、彭某、何某于2017年10月28日先后到石棉县公安局宰羊派出所、新棉派出所投案,雷某于29日到新棉派出所投案。四川省水产学校专家组通过观看视频、查阅捕鱼船只图片、询问笔录等资料,认定船内捕获的翘嘴红鲌在250公斤以上,船体外漂浮渔获损失有400公斤以上,电击捕鱼造成的天然鱼类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不低于39000元,间接损失不低于58500元。





间接损害,是指虽然有的鱼没有被电死,只是被电晕,但电流会对其性腺造成破坏,导致其不育,对渔业资源是一种严重破坏,如果自然水域长期遭受电捕鱼人为破坏,可能导致某些鱼类种群因为没有繁殖能力而逐渐消亡。电捕鱼还会对鱼的天然饵料,如水中栖息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造成伤害致死,让鱼的饵料减少,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





石棉县人民政府和石棉县宰羊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先后发布了《关于贯彻2017年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禁渔期工作的通知》,确定2017年秋季禁渔期为9月25日至10月31日,翘嘴红鲌属于野生鱼类,上述人员均无捕捞许可证,在诉讼过程中,丁某、黄某分别缴纳了水产资源修复费2万元,何某缴纳罚金3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形成证据链,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雷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相关规定,在禁渔期采用电击的方式在大渡河捕捞野生鱼类,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丁某、黄某、彭某、何某明知雷某携带电鱼工具,仍一同上船,在雷某电击捕鱼期间,丁某驾船,黄某、何某、彭某参与捕鱼、捞鱼,彭某还拍摄视频在微信上传播,丁某、黄某、何某、彭某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适当,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雷某主动提供电击捕鱼设备,提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意,并积极实施电鱼、捕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雷某在此之前因非法捕鱼被处罚过,有劣迹,可从重处罚,丁某、黄某、何某、彭某系从犯。





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性,依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雷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3万元。





损失咋确定?





通过船体、鱼密度等算出渔获物重量





事发时,五人并未对渔获物称重,事发后,渔获物已被吃掉、倒掉等,并无实物,庭上,被告人一度也对渔获物的数量、种类有不同的意见。





损失是如何计算出的?检察机关出具的资料显示,2017年12月13日,石棉县公安局聘请四川省水产学校对雷某等人在汉源湖库区捕捞的野生鱼的价值进行鉴定。





2017年12月7日,经专家组认定,本案船体内有翘嘴红鲌250公斤以上,船体外漂浮的渔获物有400公斤以上,本案电捕鱼造成天然野生鱼损失650公斤,价值13000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39000元,间接损失不低于58500元,以及其他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生态损害。





据视频判断,船体内主要是翘嘴红鲌,还有少量的鲢鱼及鳙鱼,由于鲢鱼及鳙鱼价值较低,在计算船体内渔获物重量时,没有将鲢鱼和鳙鱼的重量计算在内。





根据石棉县公安局提供的嫌疑人使用的捕捞船照片监测数据,渔船船体整体长6.03米,高0.6米,装鱼的鱼仓长2.5米,高0.5米,鱼仓为梯形结构,顶宽1.3米,底宽0.5米,通过计算鱼仓的体积(2.25立方米)和鱼水混合物的体积(0.4375立方米)及渔获物占鱼水混合物的比例,专家分析论证,得出渔获物的体积为0.21875立方米,再加上淡水鱼密度计算取平均值等,得出渔获物质量为262.5公斤。





2017年12月29日,依法将意见告知五被告人。





最后,法院认为,本案专家组由四川水产学院的专家组成,在水产资源方面具有专业的知识,专家组通过观看视频,查看船只,询问笔录等相关资料综合分析、评估,认定。其认定依据充分,计算方法科学,可以作为被告人电击捕鱼造成损失的参考。





电鱼者自述:“问他们够不够吃 他们都没吭声”





视频中,站在船头的电鱼者即为雷某。之前,44岁的他便因非法捕鱼被警方拘留过,这一次,他并未吸取上次的教训。





雷某称,事发当天,同学丁某给自己打电话,要带他朋友来耍。“我当时就同意了,就找到我的三哥借到了船,就在家里等他们。之后我想到大家都是同学,平时难得下去耍一次,所以我就带上了电瓶、捕鱼机和渔网去找(丁某)他们。”





找到丁某等人后,雷某就给他们说烧(电)点鱼给他们吃。





“他们也没有说什么,接着我就把捕鱼的设备搬到船上,他们也跟着我上船,船是丁某开的,先捡了一条鲢鱼,到了观音岩大桥下面时,我就给丁某说下面有鱼,喊他开慢点,我准备用电烧,接着我就把电瓶和捕鱼器用电线连接好,另外有一根线连在网杆上面,接着我就将连线的网杆放到水里面去,同时打开电开关之后,水里面的鱼就浮了起来,我便用手里的网杆开始捞鱼,捞起来的鱼直接放到船上。”雷某说,自己还问他们够不够吃,他们没有吭声,“我心里想他们肯定觉得不够。”





船又开了一截后,雷某看见有一群鱼,就喊丁某开慢点,接着雷某用之前一样的方法电鱼,鱼浮起来之后雷某先捞鱼,后来其他人也捞了,之后大家返回岸上。





“清楚用电捕鱼是被禁止的,但不知道后果这么严重。捕鱼的设备是在网上买的,2017年10月27日是我提出来的,因为我的同学带朋友下去耍,我就想烧点鱼给他们吃。”雷某说。雷某的说法,也得到了丁某等人的证实。





丁某说,“当初彭某看到水里面有很多鱼,就在拍视频。当她自己使用网捞鱼的时候,就喊我帮到拿手机给她拍视频,视频在彭某的手机上,我知道她把视频发在我们一个红包群里,但不知道视频是怎么上网的……后来才明白了事情的严重性。”





成都商报记者 蒋麟 顾爱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