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这些“一户多宅”都土地确权了?且还鼓励有偿退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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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的住房以“一户一宅”为原则,且规定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但在土地确权中,为什么有的“一户多宅”也给予登记确权了呢?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原来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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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在初始土地申报登记时,农户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或是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已经处罚到位的。比如在1982年开始土地登记以前就合法拥有二处以上房屋的;还有就是虽然在1982年后拥有多处住宅,但已按国家规定接受处罚了的,这些情况都可以确权登记。

第二,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这种情况是指,一户村民虽然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各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加起来也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这样的情形是合法的,可以认定为一宅并进行宅基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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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有些一户多宅是管理部门当年衔接有误造成的,国土部门出台的意见已经说明,要合法保护,对这类一户多宅进行确权。

第四,因宅基地合法交易造成的一户多宅。在很多农村地区都有这样的情况,比如家里儿子长大了要成家,但是申请宅基地是批不下来的,只能在村内进行宅基地交易,比如买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房等。这样的情况下,在没有分户之前,就造成了一户多宅。这种情况,虽然有两处住宅,但即将分户,所以也应给予确权登记。

第五,因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农房继承却是受法律保护的,加上“地随房走”的原则,因此继承农房之后,形成的一户多宅,也不能被归为非法,仍然可以进行土地确权。但需注明“该使用权因继承而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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