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将财产都赠儿子女儿拒赡养成被告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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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因母亲将股票、房产等财产都给了儿子,在母亲患癌后,女儿拒绝尽赡养义务,母女最后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于情于理于法,女儿都应适当支付赡养费,考虑母亲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年近古稀的王奶奶(化名)与丈夫共同养育四个孩子,大女儿与小儿子不幸早亡,相伴五十载的老伴也于两年前去世。随即发生的继承纠纷则让王奶奶与儿子阿明、女儿阿珍(均为化名)的关系紧张起来。





原来,2017年1月,王奶奶被诊断出癌症,术后疗效并不理想。面对动辄几万元的治疗费,王奶奶每月不到三千元的退休金简直是杯水车薪。患病期间都由儿子阿明照顾,亲生女儿阿珍对生病的母亲不闻不问。四个月后,王奶奶一气之下将女儿诉至法院,“女儿是我怀胎生下来养大成人的,我把财产留给儿子,难道这可以成为女儿不孝顺的理由吗?”王奶奶诉请,女儿阿珍以后每月给她一千五百元赡养费,并把前两年拖欠的赡养费也补上,还要分担住院期间花的七千多元。





快五十岁的阿珍觉得有些委屈,“我爸去世后,因为遗产问题家里矛盾很大。我妈把财产都给了我哥,现在又要我承担一样的赡养义务,我觉得这不公平。”阿珍表示,她愿意赡养母亲,但是其本身经济条件并不好,一个月收入才两千元,还要养小孩,“如果硬要我付赡养费,就从我本应分得的房子租金里扣,我真的负担不了医疗费。”





法院:





母亲要求赡养费合法 儿子应承担更多赡养义务





天河法院审理查明,王奶奶一年前便将自己的股份和房产份额全部无偿给了儿子阿明,现在的退休金每月不足三千元,每年分红不超过八千元。王奶奶除身患癌症外,还患有肺炎等其他疾病,目前已花去几万元的治疗费。女儿阿珍除了每月两千多元的工资外,还有每年不到两千元的分红收入。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王奶奶提交的医疗费用单据、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显示,王奶奶确实年老体弱且患有重病,虽然她有股份分红及退休金收入,但因其病情严重,所需的相关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也较高,阿珍是王奶奶亲生女儿,于情于理于法,都应适当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给予王奶奶,考虑到王奶奶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从情理上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费问题,确认女儿阿珍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需每月支付王奶奶赡养费用200元,另考虑到王奶奶今年1月后经诊断患有癌症等严重疾病,判决女儿阿珍应按期支付王奶奶赡养费(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按每月200元计算支付,2018年1月起按每月450元计算支付),驳回王奶奶的其他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的阿珍没有要求上诉,她表示,许久不见母亲,看着母亲越发瘦弱的身体,五味杂陈。对于癌症晚期的王奶奶来说,女儿每月几百元的赡养费并不能延长她的生命,但因为赡养费每个月母女能见上一面,也许能成为她们关系改善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