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国企改革忌\"一刀切\" 反对特朗普松绑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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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四十周年,也是我国第三轮国企改革浪潮开启的关键之年,在当前讨论国企改革和现代企业理论似乎正逢其时。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其实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理论尚未真正建立。中国国企改革、企业改革所需的指导理论也尚不明晰。那么什么是最贴近改革的指导理论?我国每轮国企改革的痛点究竟是什么?目前中国新旧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新经济企业核心关注点应当是什么?初创企业如何才能发展成像阿里巴巴、谷歌这样的好公司?股权设计制度是否重要?“同股不同权”如何理解?特朗普意欲放松监管是否合适?带着这些问题,本期《金融界会客厅》有幸见到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开创者奥利弗·哈特先生,哈特作为企业契约理论界的经济泰斗,其提出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企业最终的剩余控制权(incomplete contract and control)无疑为当今的国企改革、企业融资、企业合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让我们聆听诺奖得主的理论精髓,聆听这位泰斗级人物如何看待中国新经济的崛起、“国企改革”的根本困境以及市场热议的“同股不同权”制度等问题。
【本期嘉宾】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1974年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现任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是美国人文与科学院院士、英国科学院院士、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开创者之一。2016年10月10日,因在不完全契约理论方面的成就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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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奥利弗·哈特:初创公司保持剩余控制权极为重要
哈特认为,契约是不完全的, 剩余控制权与其他商品一样具有稀有性。当契约没有规定某一行为时,这个行为的剩余控制权往往掌握在资产控制人手中。因此,在两个企业合并时,谁拥有的剩余控制权越多,谁就越具有主导地位。
事实上,目前企业合并的案例越来越多。双方都需要签署合同来事先约定彼此的权利,那么如何分配控制权就至关重要。如果被合并公司的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减少,相应的权利就会减少,公司的激励就会相应减少。随之而来的可能就是公司独立性的减少,创造力的减少。
而真正好的公司,像Google,Facebook,阿里巴巴,苹果都是强调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创造力、公司的最终控制权,这就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照进现实的一点。
这些我们现在认为的好公司,其实一开始也只是通常意义的初创公司。因此,在公司初创期,明确企业融资中的剩余控制权很重要,因为这决定着未来企业的发展是长期的还是短视的。比如,完全契约的理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些初创公司,风险投资者(VC)和创业者会建立金融契约关系。但金融契约往往是极度不完全的。因此,在创业过程中,如果能够使创业者获得更多控制权,那么企业极有可能走的更为长远、更有前瞻性;但如果给风险投资者更多控制权,公司可能会存在过于关注投资回报等短视现象。这是需要许多初创公司警惕的。
那么到底谁应该拥有控制权?哈特教授认为,债务合同是根据情况进行控制的简单方式,可以通过债务合同对具体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区分;另外,分散股票的投票权的问题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
第二节 奥利弗·哈特:国企改革不能“一刀切” 中国应加速国企私有化
哈特认为,部分国企总是在部分行业享受着政府的丰厚津贴、特殊支持从而滋生了 “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挤出了不少更有竞争力的私有企业,这并不是一个健康的体系、良性的循环。但是,不能仅凭这些负面影响就否认国企的存在价值、不能武断地提出政府的无用性。
拿监狱来说,如果完全私有化,很可能会对犯人的福利造成侵害。因此,这种情况下强调政府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这就是中国的一些学者提到的国企应该区分对待,即国企需要区分成“政策性功能”的国企和“经济性功能”的国企。哈特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即强调“政策性功能”的国企应将其限定在某些市场失灵的领域;而强调“经济性功能”的国企则要对其进行财务硬约束的改革。这样看来,国企的区分改革至关重要,比如政府在电力、公共设施、监狱等领域的作用是需要被突出的。
此外,哈特的理论的精髓就在于,它为中国国企改革面临的困境找到了答案,即国企改革的实质问题就是控制权的问题。大量国企改革不能获得成功的核心原因就在于:妄图在不改变所有权的背景下,试图设计出好的激励机制。因此,没有解决产权问题的情况下,试图模仿私有制是模仿不出来的。但是,哈特本人对中国经济的增长是颇为称赞的。
他认为,中国许多效率增长带来的收益是通过私有部门实现的,而目前来看,私有化这一进程有所减缓,未来中国仍应回到国企私有化的轨道上。
第三节 奥利弗·哈特:PPP的动机不应是融资 而应以效率为重
哈特说道,“PPP在英美都是广泛的一种形式,但PPP也是有利有弊的”。
哈特认为,许多中国PPP合作方式的初衷是为了缓解政府的融资压力、降低政府财政预算与项目投资的,但这种初衷是完全不正确的。因为政府本身就有极强的融资能力,可以发债券,可以印钞,拥有许多私有部门所不具有的“特权”。
“如果引入私企只是出于融资的话,是一个站不住脚的出发点;这种做法也只会沦为执政政府美化政绩、递延财政支出、推脱给下届政府的手段。”哈特说道,“因此,PPP应以提升效率为初衷”。
第四节 奥利弗·哈特:双重股权结构应由公司选择 但须辅以日落条款
关于市场热议的“同股不同权”制度,哈特对金融界网站表示,同股不同权是应该被提倡的。股权结构的设计主要应该取决于公司意愿。而投资者是否认可“同股不同权”的机制则主要取决于投资者自身。市场上好的公司有许多,如果不认可某家公司“同步不同权”的股权结构,那么投资者完全可以去市场上重新挑选别家公司进行投资。
如果A股市场也要引进这种股权结构,那么实现“同股不同权”这一机制的关键就在于让投资者在初期就了解这一机制,而不是在投资后期才意识到他们购买的股票只有股权却没有投票权。
因此,哈特提出,“股权结构的设计应该交由公司创始人去决定。”不同的股权结构设计有其自身的利弊。比如,同股同权(one-share-one-vote)追求的是成本和收益的对称性。
但是,当今很多高科技企业都选择了双重股权结构,像阿里巴巴、谷歌、脸谱等等。因为公司的创始人不只在乎金钱的回报,更重要的是公司未来的发展、自己的远见(vision)。这种双股权结构是理应被允许的,但是必须辅以一些日落条款(sunset provision)的配合。
第五节 奥利弗·哈特:金融监管对于预防经济危机至关重要不赞成特朗普放松金融监管
哈特认为,从2008年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程度来看,美国受影响程度要远大于中国。虽然各国都在学习如何防范危机的发生,但如果就此推断各国已经知道如何防控危机的发生显然是不妥当的。
“各国在尝试各种各样的改革来预防危机,从这方面来讲,确实对经济是有益的。但是,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发生是不能被阻止的。”哈特这样说道,“bad things can happen in market economy”。
因此,哈特也提醒各国需要在危机来临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即金融监管不能放松。而特朗普上台后一直有意再次放松金融监管,废除《多德-弗兰克法案》实际上并不可取,哈特认为,金融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目前仍未被研究清楚。“直到现在为止,经济学界似乎仍未弄明白30年代美国经济大衰退发生的原因、传导的机制等等。而理解、研究那次大衰退也一直被奉为是经济学的“圣杯(holy grail)”。因此,倘若监管不到位,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危机发生的时候很可能会泥沙俱下、一损俱损。
哈特提到,“中国正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道路上,足够的金融监管能够减少经济中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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