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突然离世,买房人遭遇过户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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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源源)10年前花钱买的房子,还没来得及过户原房主突然离世,江宁区李先生突然陷入无法过户的窘境。记者近日了解到,江宁法院依法巧断案,终于让李先生心中一块大石头落了地。
2007年,家住江宁淳化街道的李先生从朋友华某手中,花10多万购买了一套房子。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后,李先生支付房款并顺利入住。但由于当时房子尚未办理产权证,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几年后,华某突然去世,李先生得知此事慌了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的,也就是说,房子过不了户,哪怕签了协议付了钱、住了这么多年,房子还是别人的。
为过户,李先生向诸多部门求助,一直没有找到解决方案。于是他决定向法院起诉。在提前进行法律咨询时,李先生发现,他的事情要打官司解决,有个难题无法绕过:谁来当被告?
通常情况下,类似案件的被告为原房主,但华某已经死亡,这条路走不通。
上述前提下,华某财产的继承人也可以当被告。李先生调查发现,华某父母、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均先于华某去世。华某生前未婚、无儿无女,也没有兄弟姐妹。这条路也走不通。
无奈之下,李先生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将华某所在社区居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社区居委会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江宁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房屋买卖纠纷。
为调查案情,承办法官走访了被告社区和附近居民。经法院了解,华某原是被告社区村民,后来因为征地拆迁分得了一套安置房,华某用这套分来的安置房与他人置换,获得了该案所涉及的房屋。2007年,华某将该房屋卖给了李先生。法院还查实,2012年华某因病去世,去世时没有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江宁法院认为,华某生前是被告社区集体组织成员,其名下涉案房屋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有归被告社区所有的可能性。被告社区对案涉房屋有期待利益,因此被告社区居委会可以作为该案被告。今年4月,江宁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社区居委会需协助李先生办理产权过户。至此,李先生的10年烦心事终于找到了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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